检察机关参与犯罪预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只有在检察办案中不断深入犯罪预防,才能将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秉承以预防为主的指导理念,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挖掘犯罪预防潜能,开辟检察工作新篇章。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改革背景下,剥离反贪反渎业务的检察机关,如何在做好公诉、侦查监督等原有法律监督业务之外,重新探索定位职能范围是值得业界思考的课题。本文认为,犯罪预防作为宏大而不虚无的概念,理应成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拓展的重要方向之一。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存在着对犯罪预防的重视和参与程度不够、形式和内容单一、效果有限、理论与实践脱节、犯罪预防工作与检察办案联系不紧密等问题。
犯罪预防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环节,犯罪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具体又分为观念预防、制度预防和技术预防等。根据手段不同,还可以分为法律预防、心理学预防、生物学预防、社会预防、情景预防、技术预防、综合预防等。广义的犯罪预防把与犯罪作斗争、控制犯罪发生的一切方法和手段均包括在内,使犯罪预防成为“包罗一切”的庞大理论和实践体系。从犯罪预防的实践看,一种包罗万象、缺乏实践内容的纯理论预防概念,不仅无助于建立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体系,而且在实践中势必导致预防活动方向的模糊性和范围的不确定性,从而难以保证犯罪预防活动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董士昙,刘琪:《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5月,第20卷第3期,P29-37)司法实践中对犯罪预防常见分类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职务犯罪预防、性犯罪预防等。
本文讨论的犯罪预防,是立足于检察职能的犯罪预防,是与检察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相结合的犯罪预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行使侦查监督、诉讼监督、行政民事诉讼监督和刑罚判决的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职能,针对暴露的社会问题,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督和预防手段,如退回补充侦查、纠正违法、普法宣传、检察建议等,堵住社会管理漏洞,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检察办案中深化犯罪预防的
必要性分析
首先,检察办案中深化犯罪预防是实现刑法的根本目的需要。预防犯罪是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检察机关是刑法的适用机关。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无论是公安、检察还是法院,通过办案最终让犯罪分子受到刑罚来打击犯罪只是一种手段行为,根本目的是有效地预防犯罪。刑法作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是通过刑罚的不可避免性来实现的。刑罚的目的包括报应和犯罪预防,刑罚通过制定、适用与执行,对犯罪人本人及周围一般人产生影响,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P459)检察机关作为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司法机关,是犯罪防治的核心力量。检察机关不仅要对刑事案件审查公诉,还要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作为刑罚的适用机关而言,“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也是检察机关应秉持的理念。检察职能中对刑罚适用和执行的监督,都是为了更好地达成刑罚预防犯罪目的。
其次,检察办案中深化犯罪预防是实现“精准预防”的需要。如前所述,犯罪预防作为包罗万象的宏大概念,在实践中存在“胡子眉毛一把抓”“预防是个筐,啥都往里装”等现象,凡是能与犯罪预防挂钩的举措都可以归类为犯罪预防,犯罪预防工作做了不少而实际效果有限。在检察办案中深化犯罪预防,就能有效框定犯罪预防的对象、手段、程序等,精准预防。同时避免形式主义的空洞无物、漫无目的的预防宣传,防止“大海捞针”“摊大饼式”的无效普法,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精准预防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在犯罪预防工作中发挥更精准的作用。办案正是检察机关立足公诉、侦监、刑事执行检察等职能,深入挖掘刑事案件背后的原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律监督和普法宣传,实现精准预防的有效途径。
再次,检察办案中深化犯罪预防是司法改革的需要。司法改革背景下,剥离反贪反渎业务的检察机关,如何在做好公诉、侦查监督等原有法律监督业务之外探索定位职能范围是值得思考的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有针对性开展检察建议、法治宣传和社会帮教活动,将活生生的真实案例加工成情景剧、微电影等多种形式,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合预防机制,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检察机关依托办案参与犯罪预防,既有助于减少不安定因素,又能够卓有成效地提高社会整体的防控能力。司法改革背景下,犯罪预防理应成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拓展方向。
检察办案中深化犯罪预防的
可行性分析
首先,检察机关具备参与犯罪预防的条件。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均少有完整论述和做法经验,实践中专门预防部门如预防腐败机构也是在检察机关成立多年之后才设立,其职责也仅仅局限为职务犯罪预防。对于一般犯罪的预防,在包罗一切的“大预防”理念指导下,国家有关部门设置了综合预防体系,由行政、司法等多部门共同参与。本文认为,犯罪预防的系统性、广泛参与性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卓越成效。但司法改革背景下,犯罪预防应从全面预防向精准预防转型。检察机关不同于公安和法院,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中,刑事案件的办理并非主要职能,还包括治安案件、安保巡逻等。法院审判的案件中,相比较于庞大的民事案件数量,刑事案件只占据很小部分(以浙江省法院为例,全省各级法院2018年1-6月份共受理各类一审案件452235件,其中刑事案件34693件,民商案件410332件,行政案件7210件,刑事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6%。数据来源于浙江法院数据公开网)。剥离反贪反渎业务的检察院,刑事案件在检察业务比重中占到了一半以上。无论是从人员配备、内设机构、办案数量来看,刑事案件都是检察机关工作内容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接触到的不仅有特殊预防对象——犯罪嫌疑人,更有一般预防对象包括潜在犯罪人、被害人等。作为专门的刑事犯罪处理机构,检察机关与犯罪控制有着密切的联系,理应在犯罪预防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其次,检察办案为犯罪预防提供对策来源。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有着复杂的背景原因,为制定个案预防策略提供了丰富素材。犯罪由多种不同因素造成,如经济状况、家庭结构、人格、环境、智商、教育程度、思维模式、个人经历等,均影响犯罪行为的产生。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定法律、政令所具有的前瞻性,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的诸多隐患问题是堆积于社会神经末梢,带有滞后性,因而更能够反映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的偏颇。检察办案不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还要深入分析每一个刑事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反映的社会问题,有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对社会综合管理查缺补漏。检察办案为预防方案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素材和依据。即便是简单的盗窃案,也能根据案情提供的素材找到预防方案。例如,桐乡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嫌疑人年过60周岁,劳动能力丧失,身患多种疾病,为生活所迫而多次盗窃。承办检察官在了解到嫌疑人盗窃原因后,立即与当地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对其有条件实施救助,并由社区督促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杜绝再次犯罪。本案正是检察机关依托办案,深入发掘案件背后原因,制定预防方案实现精准预防的实践尝试。
最后,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员额检察官参与犯罪预防提供动力。以往检察办案审批制模式下,案多人少是常态,办案人员也仅以完成审查起诉等办案流程为目标。司法改革背景下,“谁办案谁负责”“案件责任终身制”逐渐成为理论和实践部门共识。而办案效果决定了检察官办案质量,也取决于犯罪预防工作,这就很大程度上激励检察官以各种形式参与到犯罪预防中来。对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来说,案结事了并不是简单地移送起诉和审判判决,还要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统一,也就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员额检察官对所办的案件“终身负责制”,就要杜绝机械化办案,更加注重办案效果,根据不同案件发生的背景,深入分析发生的原因,针对社会问题提出解决对策,防范隐患。
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犯罪预防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是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犯罪的司法职能外,在犯罪预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有条件有优势通过办案发掘刑事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强化法律监督,部门联动,实现精准预防。只有在检察办案中不断深入犯罪预防,才能将犯罪控制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秉承以预防为主的指导理念,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挖掘犯罪预防潜能,开辟检察工作新篇章。
(作者单位:桐乡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