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专家:实施细则仍待完善

    正是由于国家的重视,以及各利益方的关注,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出台也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博弈。

 

    今年831日,备受公众瞩目的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子商务法),终于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191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一部推进我国互联网发展进程的法律。正是由于这部法律的独特地位,使得它与其他特别法通常由有关部委牵头立法不同,其立法工作是由更高级别的全国人大财经委直接负责,具有极高的立法层级。

  也正是由于国家的重视,以及各利益方的关注,电子商务法的落地出台也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博弈。

  记者了解到,自2013年年底电子商务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直至通过,历时近5年。该法经历了罕见的四次审查、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仅一审稿就经过几十遍的修改,用了三年的时间才完稿。这在我国的立法进程中,是较为少见的。

  最终通过表决的新法共设有789条,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规范主体,围绕电子商务合同、争议解决、行业促进和法律责任四大部分设置规定。

  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必然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参与活动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将进一步得到保障。

  但与此同时,担忧之声也伴随而来。许多专家表示,法律的天然滞后性与电子商务领域的高速发展之间的矛盾还是存在的,电子商务法一经实施就面临过时的风险。

  所以,如何出台更好的细则,如何更好地实施这部法律,都是摆在立法者与执法者面前一道新的难题。

电商“野蛮生长”将遏制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电商领域的发展无疑是意义重大的,它意味着电商平台的发展、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将有法可依,从此终结之前的由于法律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电商领域野蛮圈地的恶性经营行为的出现。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法还对许多热点话题进行了一一回应,对“平台默认搭售”“押金被挪用”“大数据杀熟”等各项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都进行了规制。

  还有,为了防止垄断与互联网领域经常发生的恶意竞争等问题,对平台强制要求“二选一”、签署“独家合作协议”等做法加以禁止。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除了以上加重平台责任的条款之外,电子商务法对各种形式的经营者在资质、如何纳税等方面也分别进行了规制。

  根据电子商务法中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也就是说,不仅是平台方,平台中经营的商家就连“微商”和各类利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网红”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此外,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凡是符合法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出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零星小额交易等情况受到豁免。

  这一条款的推行,很有可能成为电商法实施后影响最为深远的条款之一。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告诉记者,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拥有避税福利。新法的出台将极大改进线上个人商家普遍无实体、无登记、无保障的现状。

争议仍在继续

  其实,在电子商务法出台的过程中,平台责任如何划分,一直以来就是各方争议的焦点,就在法律即将表决通过的前一天,这一重要条款其实还在争议与修改之中。

  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第37条的规定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请注意,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一旦消费者在平台购买的商品如果导致其利益受损,消费者既可以起诉平台也可以起诉商家。这意味着,如果这一条款一旦通过,平台方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与诉讼风险,极大增加了运营成本。

  这一条款在电子商务法三审稿中一经公布,立刻引发轩然大波。刘凯湘当时就公开表示:“若让平台包揽责任,则是懒政、不公平思维表现。”他认为,平台对消费者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资质审查义务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平台能够举证说明自己尽到了义务,且不存在过失,则可以考虑免责。

  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在827日公布的电子商务法四审稿中,平台责任则由原来的“连带”修改为“补充”。

  如果平台担负的是补充责任,就意味着平台在面对消费者诉讼时,只有在商家无法承担责任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这样的修改虽然两字之差,却在实质上天差地别。这次修改使得平台方比照之前的连带责任,会减少大量的经营成本和合规风险。

  紧接着,就在电子商务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前一天,剧情又发生了反转,四审稿中“补充责任”再一次被修改为“相应责任”。

  至此,有关平台责任的争议历经了两次重大反转最终落槌。

  后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副主任尹中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这个戏剧化的过程其实经历了多方反复的博弈过程,平台方认为连带责任过于严苛,而修改为补充责任之后有人认为平台方的责任又太轻了。

  记者搜索了一些公开资料,发现在该法四审稿由连带责任修改为普通责任之后,徐显明、蔡昉等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表示不赞同,认为这一修改是“开倒车”,减轻了平台责任。

  而作为提出“补充责任”修改意见的主要呼吁者、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表示,这一条款的争议本身在于原有的责任与监管体系,不适合当前互联网新经济的发展模式,严重滞后于现实情况。

  “平台的责任分配机制应该有创新,这是由平台经济特征决定的。”李勇坚表示,在新型责任体系下,平台应承担有限责任,包括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也非传统的完全无责任体系。

  对于最终确定的“相应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时建中则认为,从法学角度解释,“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责任”,甚至包括“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看,这一修改可视为一定意义上的进步。

  同时,时建中也指出,相应的责任表述同时也并不是能代表解决了所有的问题,这种表述放到现实的情况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还需要更多的司法解释和执行细则来配合执法工作,否则将会增加消费者的索赔难度和维权成本,使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群策群力共同推动

  实际上,从立法到出台,围绕电子商务法的质疑和争议从未平息。

  从最终呈现的法律内容来看,加重平台与商家的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案的基调,这的确也是我国电商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重大进步。

  在电子商务法审议的过程中,平台的资质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一直被不断强化。

  以公众最痛恨的假货为例。在一审稿中规定,平台明知平台内商家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而从二审稿开始则将“明知”改成“知道或应当知道”。

  在保护商家与消费者平等交易方面,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必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制,不得随意删除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评价。平台必须公平公正对于商品进行推荐,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与服务必须进行明显的“广告”标注。

  对于消费着权益保护方面,电子商务法也在极力加大保护力度,除了针对于平台方与商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之外,针对于网络支付平台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也被纳入了赔偿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因平台支付指令错误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支付平台需承担责任。若支付平台能证明用户为过错方的,则不承担责任。

  “在整个修改过程中,各方意见的博弈体现在方方面面的细则中。”回忆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和调整过程,尹中卿坦言,起草部门广泛吸收了行业协会、专家学者以及地方的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一起从事调研和起草,才逐渐在审议、博弈过程中扩大共识,使草案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这些操作在一些专家眼中仍显不足。

  “当前电商生态涉及多个领域,仅用统一的基本法来规范势必存在缺陷。”李勇坚表示过这样的担忧。

  他告诉记者,现有电子商务法属于基本法,对于诸多的网络效益行为无法穷尽规制,需要出台执行细则来配合电子商务法的实施。

  此外,从电子商务领域的维权解决机制上来看,仅靠现有的救济手段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为网络购物往往数额小,交易地点分散,必然就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基于此,李勇坚建议,在有必要的范围内,应建立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平台仲裁、第三方调解等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