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判决道德责任之推诿可能

——读《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有感

 

 

  排除合理怀疑,虽然没有出现在美国宪法条文中,但是排除合理怀疑无疑是美国刑事法律最为重要的基石之一。但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怀疑”?“合理”的程度界限具体又是怎样的?似乎没有一个准确的众所周知的答案。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士·Q.惠特曼在《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一书中,将这些问题历史追溯到数世纪之久的基督教神学和普通法的历史,揭示出其最初的关切,乃至保护陪审员的灵魂救赎。

 

对生命敬畏之起源与程序裁判

 

  惠特曼在书中认为,在西方社会法律与宗教是不可分离的,割裂基督教历史单独地研究法律,是无法深入探求与理解一些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存在的根基的。比如:在犹太教中,“流血”是个禁忌问题,基督教将这种定位从污染方面转向有罪方面。于是,战争和审判中的污染观念逐渐式微,被道德责任观念替代。

  具体来说,在战争中,士兵的杀人行为虽然被认为是为了正义而战,可以合法地流他人之血,但他们的心灵敢因此被“污染”。在审判领域中,发展途径十分类似。同样经历了以“污染”为中心到以“正义性”为中心的转变。从原先认为判处他人死刑时如果没有经过正确的刑事程序,法官就犯下了谋杀的罪孽,到法官可以宣称自己不是代表自己,而是作为法律的“仆人”来进行审判。由此可见,人类对生命具有强烈的敬畏感。

  在书中,惠特曼提出,前现代法律程序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事实查明(或曰获得确信),也不是仅仅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其主要目的其实在于减轻裁判者在审判时的心理压力。这种心理压力不仅来自于精神层面,有时甚至是法律上的,这其实也是血亲复仇的文化氛围所必然带来的,也是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博弈时期裁判者所必然承受的。但道德与精神层面的裁判责任才是当时的裁判者最为恐惧的。在前现代时期,任何有罪判决的产生,都可能危及裁判者的劫数。

  惠特曼在第一章做了一个基本的程序区分:旨在事实证明的程序与所谓道德慰藉的程序。事实证明程序的目的在于探求案件事实的真相,而道德慰藉程序旨在减轻裁判者的道德忧虑。前现代的法律在制度上的设计的出发点相对今天而言,对事实证明的关注度较少,而对道德慰藉的关注度更高。其实这就是现今美国排除合理怀疑的窘境所在,即在事实证明已经成为刑事诉讼首要问题的现代,却沿用了传统的制度设计——道德慰藉程序。

  纵观西方历史,许多程序其实是为士兵、法官、刽子手等人设计的。惠特曼提出的审判程序具有道德慰藉作用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就算一个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晰,被告的罪行显而易见,但依旧要进行审判这一程序。一是它体现了程序正义,二是它为了减轻裁判者的道德负担。

 

法官要与审判结果保持距离

 

  本书认为,在大多数小型社区,法官很可能早已知道案件的很多情况,此时法官能否动用其私人知悉?无论在英国还是欧洲大陆,教会的审判法给出的答案都是:不可以。禁止法官使用私人知悉,是道德慰藉的体现。如前所述,只要法官按照法定程序,不融入个人主观意愿,则可以称自己只是作为“法律的仆人”进行审判,从而获得道德慰藉,即法官要与“血腥”的审判结果保持一定距离。

  但如果一个无辜者被提供伪证而入罪,真正的罪犯却宣称自己是无辜的,此时,法官知道案件的真相,但因为保护法官的安全而禁止动用私人知悉规则,法官昧着良心对无辜者作出了有罪判决,则可能让自己沦为“杀人犯”。因此,在单个案子中,如果法官仅仅按照所谓的法定程序判决,结果一定是无辜者有罪。但如若规定法官可以违背或偏离被证明的“事实”(此处指法律事实)进行判决的话,今后可能也会出现这种不正义的判决:不正义的法官在主张其私人知悉与被证明的法律事实不符的幌子下,就可以轻易地判无辜者有罪、有罪者无罪。

  由此可见,一个制度的最重要之处,不是单个案子的判决是否公平(当然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即最好的制度其实是能够保证大多数案子得到公正对待。惠特曼认为,“法律制度便像一个机器,从中输出的产品不一定每件都是合格的,劣品次品是一定存在的,我们要做的是不断调适这个机器,不断提高产品的合格率,也可以在这个机器后面再加上别的机器,进行多次检验。”

  既然如此,如果被证明的法律事实与法官或者陪审团的私人知悉矛盾时,无辜者的命运就是沦为制度的牺牲者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法官、陪审员可以声明放弃其公职:法官必须退席,陪审团必须抗议。这其实体现了自然法的深刻作用,无论制度多么完善,但其实还是只能以不变应万变,总有个案会在这个制度中得到不公平对待,自然法就像守护制度的羽翼,不断纠正着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本书最令笔者震撼的莫过于古老的信条:从道德上看,审判与惩罚是令人忌惮的行为。但如今的人们远没有这样的意识,大家很少怀疑裁判者自身权威的道德性。由此可见,仁慈的人类在给同伴定罪时,应对自身的道德立场满怀敬畏之心。这大概就是惠特曼想要告诉读者的真谛吧。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本文指导老师为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练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