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之法理思考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体现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从内容和结构来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着眼点在“认罪认罚”,而其落脚点在于“从宽处罚”。该制度中的“从宽”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具有紧密关联。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蕴含“承诺”之意,体现“从宽”的内容和幅度。

  因此,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影响整个制度是否能够实现其预想效果。笔者认为,从法理视角看,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应妥善处理如下“六个关系”。

 

适当缓解检方与嫌疑人的对立

 

  作为国家追诉机关,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对立关系”,但有时呈现“协作关系”。在认罪认罚从宽诉讼活动中,犯罪行为人往往最了解案件事实,通常盼望给予及时判定,同时希望得到“从宽”处理。作为追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拥有量刑建议权,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节及综合全案案情依法作出“量刑建议”,且该建议极有可能促进案件的解决,既“从速”又“从宽”,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是前提条件。从追诉职能方面来看,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是对立的,但就各自需求而言,两者又有“协作”的可能。

  因此,需要建立和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缓解两者的对立关系,确保犯罪嫌疑人知晓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较为合理评估自身可能受到的处罚程度,从而给犯罪嫌疑人提前确立了充分的“处罚”心理准备基础,促进其形成合理的“处罚”心理预期。从而更好地促使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心理预期与“量刑建议”趋向一致,避免巨大的心理落差,从“心理对立”走向“心灵合作”,有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反复反悔的现象。

 

综合协调控辩双方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与律师并不是单纯的控辩关系,由于内部职能司法性、控诉性、监督性的多元配置,以及检察院的诉讼地位与监督职责,决定了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保障律师权利责无旁贷。

  在认罪认罚从宽诉讼活动中,检察院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应坚持实体对抗与程序合作的统一。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如果没有律师的参与帮助,犯罪嫌疑人很难与检察官进行有效的认罪、量刑协商等。

  因此,确保律师全程充分参与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充分了解量刑建议的整个过程尤为重要。通过允许律师阅卷,向律师公开量刑建议依据,听取律师的量刑意见,推动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实质介入,可以为案件公平办理提供多元化建议。同时,律师的积极参与和互动,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和监督,而且可以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接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加强检方与被害人的扶助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被害人产生直接影响,因而有必要保障被害人参与诉讼活动,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活动中,被害人主要目的是获得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通常的精神安慰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礼道歉、量刑处罚的满意度及知情权的实现等。

  因此,需要做好被害人的帮扶工作,使得被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确保其知情权的实现,有助于提高被害人对量刑建议的满意度,从而避免或减少群体性吵闹、静坐示威、打击报复、上访等不良社会事件的发生。

  此外,适当允许被害人对案件处理发表诉求和意见,尤其是量刑建议意见,听取被害人意见,并记录在案,适当对被害人的意见进行解释和交流,促进被害人对量刑建议从宽幅度的理解和接受,从而提高被害人的满意度,实现精神安慰。

 

正确认识量刑建议与审判的关系

 

  任何人不经依法审判,不得定罪量刑。虽然检察院不是审判机关,没有量刑权力,但法律赋予其量刑建议权。

  首先,法律赋予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其必有一定的拘束力,方可体现其设置的价值。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其蕴含之意是,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具有合法性、适当性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如果法院不采纳,应当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其次,检察院与法院就“量刑建议”适当协作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0条及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均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

  再次,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影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院的适当量刑建议,即为法院想要做出的量刑幅度,而不适当的量刑建议是不被法院所采纳,同时法院有权直接依法独立做出判决。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非导致法院必然采纳,故其建议不能也不会绑架法院的审判独立。

 

把握好认罪认罚与

量刑建议之关系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从宽”量刑上的优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可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同时得到犯罪嫌疑人的接受和法院采纳。这是事关重要的关键步骤。

  检察院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节及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提出量刑建议。然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往往是多变的、不稳定的、复杂的,涉及了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认罪认罚情节的交叉反复,以及案件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

  因此,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既重要又复杂,应当着重把握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及时性、接受性等多重特征。同时,正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节,注重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早晚,认罪悔罪程度、认罪服法态度等,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情节,并说明从宽幅度大小的理由,做到依法办案,以诚相待。

 

加强检察院内外监督关系

 

  为了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问题,应该实行检察院内部评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量刑监督模式。一是检察院系统内部,定期组织成立评查小组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评查,重点加强对作不起诉处理、建议适用缓刑、减轻处罚等案件的评查;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代表参加不诉案件公开听证,确保每一起不诉案件都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

  总而言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适当的量刑建议可以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失当的量刑建议可能在程序上产生“前功尽弃”的后果,导致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相关程序,从而无法实现该制度的诉讼初衷。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诉讼活动中,建议妥善处理上述六大关系,以便精准把握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