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规则”与现代社会秩序
——社会治理角度看“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
目前,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江事故的发生过程已逐渐清晰了。11月2日,重庆市公安局万州分局通报了事故经过:2018年10月28日10时左右,乘客刘某搭乘22路公交车,因错过下车地点与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刘某两次持手机攻击冉某,冉某予以回击。公交车行驶到长江二桥时,两人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撞击后,冲断桥边围栏,坠入江中。
该事故中,对于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法律责任,重庆警方在公告中已经进行了初步认定。从法律角度分析两人的行为固然重要,但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探究为何会发生这一事故,为何近年来在公交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吵、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会屡见不鲜?许多人看待该事件,首先选择了“归责”的逻辑,即要么谴责乘客刘某是“泼妇”“魔鬼”,要么认为司机冉某的行为鲁莽,甚至有人谴责其他乘客因“冷漠”导致事态不断恶化。
笔者认为,人们可以将事故归咎给某个人,批评刘某、冉某乃至其他乘客。这种批评是“畅快的”,在某种意义上,人们获得了道义上的满足感。但问题是除这次事故外,类似事件这几年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因此,人们需要考虑的不能仅仅是某个人的问题,而是应该考虑当前社会大众的行为逻辑与现代化的社会结构之间发生的某个层面的偏离问题。从根本上说,我们生存的社会已经发生本质变化,不再是以往大家熟悉的小国寡民式的传统社会,而是典型的现代公共社会。
在传统社会里,个人的生存范围小,一个人一生接触的人主要是四邻八舍。这种社会状态中人际关系是具体化的,没有统一的时间刻度,大家也不会遵守什么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大家使用的交通工具、基础设施,是低速化、小范围的,产生的危险不足以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无需抽象规则进行普遍约束。但在现代公共社会里,大家每天面对的人可能大多是陌生人。在陌生人之间我们不再具有天然的信任,相互之间沟通交流、达成共识的成本会急速上升。同时,现代社会也是典型的风险社会。虽然现代科技飞速发展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工业产品、先进的公共设施,但这些产品和设施也带来了可以无限扩大的社会风险——高速运行的公共交通、纵横交错的电力系统等。
因此,现代社会也意味着个体行为的“外部性”会骤然增大,自己行为影响到的群体不仅是亲戚朋友,而是和自己一起坐公交车、和自己一起在商场里逛街、和自己一起在电影院里看电影的“不特定多数人”。这也就是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的原因。在现代社会里,这种被无限扩大的社会风险,无法再依靠传统社会的人际信任、具体操作予以保障。人们遵从的准则需要从个人转向公共,从特殊行为转向抽象规则。这就是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不断强调的“(现代社会的)抽象体系在日常社会中提供了大量前现代秩序所缺乏的安全。”
由此可见,如果大家在“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中,仅谴责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群体的具体责任,而普遍忽视了当前社会对“抽象规则”的普遍忽视,那么社会也不能从惨痛教训中获得进步。
可是人们对抽象规则的遵从是“自发行为”吗?不妨先看看“醉驾入刑”问题。2011年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实施。据公安部门统计,在一般交通事故方面,“醉驾入刑”后的2011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全国年均因酒驾、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数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相较于“醉驾入刑”前的5年分别下降了8.9%、13.7%、17.8%。在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方面效果更为明显,三个数字分别下降了15.3%、12.1%、33.3%。这给了大家一个非常直观的结论:对抽象规则的遵从并不是“自发行为”,而是需要外部强制力量的介入。
这种外部强制力量,可以通过教育宣传进行预防,也可以通过技术升级进行改善。例如对公交车司机、长途汽车司机进行职业技能教育,使其掌握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办法;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的差异,能够预测自身行为在现代社会将引发怎样的后果。这种外部强制力量也可以是相关设备的逐步完善、技术的逐步提高。例如重庆万州事故发生后,各地公交公司可以尝试给司机驾驶舱安装隔离装置,保证司机有安全的工作空间。但这种外部强制力量更需要侧重于法律的普遍执行,即进行强制性矫正。它要求以抽象原则为基础,将人们的行为以事后惩罚的方式牵引到现代社会的正常轨道当中。例如遛狗不拴狗的、在公交车上和司机争吵的,无论事情看起来多么细碎,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没有例外,也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
这并不是简单的“治乱世用重典”,而是强调行为方式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并不是顺畅的过度,其中反而伴随着无数次的规训与惩罚。从这个角度看,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行为转变需要“一条鞭子”,让社会大众建立其对“抽象规则”的遵从。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