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五)》印发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五)》。该选编汇集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0家法院在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工作中的实践做法。

  2018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此次入选的案例聚焦各级人民法院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经验做法,展现了各地法院在平台建设、制度落实、程序设计、经费保障等方面开展的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创新探索。

  案例中既有高级法院整体设计、统筹推进的工作部署,又有中、基层法院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的实践经验;既有城市地区法院大胆探索、服务经济发展的创新机制,又有乡村地区法院深入群众、服务基层治理的具体做法。改革案例中选取的法院,有的注重总结经验方法,如浙江诸暨枫桥法庭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发源地优势,相继总结出“三前调解法”“四环指导法”等特色经验;天津红桥法院围绕群众所想打造基层治理的司法品牌。有的着力于源头治理和综合调处,如河北高院“一乡一庭”建设,四川成都中院“诉源治理”模式,重庆荣昌法院“矛盾纠纷综合调处机制”,上海普陀法院“社区法官”。有的致力于平台建设和机制保障,如北京法院系统建设统一标准诉讼对接中心;山东潍坊法院建设功能完备、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中心。有的法院主动拥抱新技术,如浙江法院全面贯通“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移动微法院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三大在线解纷平台,实现了让老百姓解纷“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有的法院结合地方实际,展现区域解纷特色,如安徽滁州法院弘扬“小岗精神”,江西寻乌法院总结“联村共治、法润乡风”的“寻乌经验”,广东前海法院推动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贵州黔东南州法院创新民族特色解纷模式等。

  这些鲜活的司法实践案例,为全国法院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了示范样本,为推进纠纷预防和源头治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于提升纠纷解决体系的多元化、立体化、精细化、智能化、法治化水平,进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