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专家:制定强制执行法势在必行
尽管全国法院在攻克“执行难”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执行过程中各种复杂疑难新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对此,专家建议各方共同参与的同时,呼吁制定一部完善的强制执行法。
“提到‘执行难’,大家很容易将矛盾焦点集中在法院身上。其实‘执行难’的出现不仅是法院的问题,还有深层次的社会、文化、法律等众多原因。”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韩晓武委员认为,执行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破解“执行难”需要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机制。
两年多来,尽管全国法院在攻克“执行难”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执行难”的诸多新问题仍在不断出现。
最高法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坦陈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如,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执行信息化水平仍需提升;联合惩戒体系还未能实现全覆盖;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识不统一等等。
如何进一步解决面临的问题,相关专家学者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惩戒信用体系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执行难”工作的报告中指出,联合惩戒体系还未能实现全覆盖。一些地区未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协调联合惩戒工作,未就落实联动机制情况建立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一些协助执行单位未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影响了失信惩戒的实际效果。
据介绍,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入住星级酒店、限制其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海关认证、限制高消费旅游等方面,一些地方的工作举措没有落地,查控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不少与会人员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
彭勃委员说,要将执行案件的信息实时公开,从法律、工作、生活、舆论等多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增加失信成本。他同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妨害执行罪,有效惩处和威慑妨害执行行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韩晓武委员认为,执行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破解“执行难”需要公检法等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逐步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机制。
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蒋建湘告诉记者,执行信息化查控系统和信用惩戒系统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一个可供研究和推介的范例,应引起高度关注。但在具体工作中也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尤其在民事、刑事执行法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确立信用惩戒的合法性,进一步规定信用惩戒的具体措施。另外就是要特别注意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在各地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的创新中,还应当注意依法曝光、慎思谨行。
执行模式的调整
全国法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以来,各级法院干警兢兢业业地坚守在工作岗位和执行前线,决战决胜“执行难”。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接近90%的法院已经达到或者即将达到设定的核心指标。
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司法室原主任、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章晨认为,两年多来,法院在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中成绩来之不易,不仅需要继续巩固提升,工作中也需要研究执行模式变革。
章晨说,首先职权配置因素。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是立足现实的最佳选择,人民法院应当心无旁骛,久久为功,把执行事业做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实现。其次是法律支持因素。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执行活动亟须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程序等将进一步规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措施将进一步明确,无财产可执行的涉案程序、规避执行行为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细化。
另外,章晨认为,执行干警素质养成也是重要的因素。执行干警的素质要求除了政治、作风因素外,应当不断更新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经验,适应信息化建设要求。他说,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尤其对于涉及拆迁、腾房等复杂案件,要克服畏难情绪,因案制宜,认真梳理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解决对策,集中力量进行攻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谭秋桂认为,目前执行模式可以进行三个方面进行微调:应当在民事执行机关内部进一步明确民事执行权的各种具体权能即执行命令权能、执行实施权能和执行裁判权能的边界,在强调分工的同时强化协同配合,以提高民事执行的效率;在民事执行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方面,应当强化民事执行权的权威性,明确相关机关、部门、组织的协同配合义务;在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与国家民事执行权的关系上,应当加重债务人的责任,尤其是强化其财产申报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也同样认为,“执行难”仅靠法院单独解决还是不行的,实现执行模式转变,政府部门是关键。“执行难”有时不是法官的问题,也有当地政府干预的问题。对于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除了法院主导和全社会辅助以外,不能缺少政府部门积极协调和协助配合这个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建议着手加强研究执行方式的一体化、执行的团队化、执行信息化等方面建设。同时,他认为,也要推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借助于立法规划的良好契机,尽早出台强制执行法。
长效机制的巩固
“执行难”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出现,人民法院在30来年的时间针对这个问题陆续采取了许多举措,开展了多次行动。不过,很多群众担心,这次“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会不会像以往一样,行动一结束问题就卷土重来?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明确表示,“执行难”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每年有几百万件新的执行案件涌入法院,还会出现各种复杂疑难的情况,关键是要使“执行难”成为个别现象,执行不难成为一般现象。这次“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一个阶段性目标,而并非最终目标。通过这场攻坚战,一方面,清理大量的历史性积案,极大化解执行案件存量,解决人民群众当前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使执行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状态。另一方面,在治标的同时,注重治本和长效机制建设,革除各种机制性积弊。
刘贵祥说,这几年,最高法义无反顾地建立执行信息化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执行查控系统、财产评估系统、网络拍卖系统,这是基础性、长效性工作,是为建立长效机制铺路架桥。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卫平认为,各地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工作中,在法理上明晰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分,加快推进了执行信息化,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提升了执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了执行的实效性。下一步,也要在此基础上构建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张卫平认为,建立长效机制需要注意执行制度中的审执分离的问题。现代法治坚持审判与执行的分离,厘清执行制度的基本结构,明确执行制度的基本结构与具体执行制度的设计之间的基本关系。其次要注意执行信息化或智能化问题。执行的一个基本价值是效率优先,而信息化对提升执行效率具有最直接的作用。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在强制执行立法或者有关民事诉讼信息化、或电子化、智能化的法律框架得到解决或规范。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认为,如何建立或形成防止“执行难”现象反弹或回潮的长效机制,巩固现有成果,将是法院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他认为,促进目前的“概括性执行”逐步向“个别的执行”转型,能够成为形成这种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可考虑参照比较法上的常见做法,必要时允许把一个概括的执行案件分解为针对如存款、不动产、动产、股权等等不同种类财产的若干案件,或者根据不同的程序及执行方法分别进行收案、结案等处理。通过这种既可以使执行的进行更加“个别化、具体化”,又有集约化或分段解决等优点的操作,执行能够变得更有效率,也更有可能在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等方面规范执行,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专家学者们都一致认为,在《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际,制定一部完善的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建立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