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切勿拉拽司机 造成现实危险即涉嫌犯罪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重庆万州公交坠桥惨案刚刚结束,人们纷纷谴责不良乘客与司机的纠纷让无辜的15人丧命。近日,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拉拽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

  公交车司乘人员及乘客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判定?记者针对社会热点问题采访了中国公安大学刑法学专家。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专家表示,本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几种行为之外的方法。也就是说,使用在危险程度上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其他方法,常见的比如驾驶汽车冲向人群等都是比较典型的方法,这样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的,都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是危险犯。”专家说,行为人的行为只要造成现实的危险,即构成犯罪的既遂,不要求造成现实的、可见的后果。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结果加重犯,在法定刑上升格。因为和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样,这些行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重大安全,必须有更严格的规制。

  该专家认为,3个案例中的被告人,量刑都属于轻的。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构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个案例中的被告人没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都是按照最低法定刑处罚,并且给予缓刑,所以实际处罚是比较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