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薛蟠杀人案看明清刑案办理机制
从薛蟠杀人案看明清刑案办理机制
《红楼梦》第四、八十六回中的法律问题
明清时期,对死刑案件非常谨慎。明朝时,徒刑以上案件,府县判决后须逐级上报批准。清代,知县对死刑案件仅有调查权,按察使司负责死刑案件审理,刑部负责复审,“三法司”进行最终判决。
□本社记者 薛应军
《红楼梦》中出现过多次命案,比如:贾赦、贾雨村串通强夺穷书生石呆子扇子致其自刭。王熙凤贪图三千两谢银,弄权铁槛寺,最终拆散张金哥和守备之子的婚姻,害得这对青年男女自杀殉情。金钏因和贾宝玉说了几句玩笑话,被逼投井自杀。小沙弥门子口中的“护官符”里的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玩弄权术,草菅人命多条。但被作者详细描写,且经过正式司法审判的唯有呆霸王薛蟠所犯两起杀人案:一是第四回中薛蟠霸占英莲,将冯渊打死;二是第八十六回中薛蟠因蒋玉菡打死饭馆伙计。
《红楼梦》第四回介绍薛蟠时说,“人称呆霸王,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而且使钱如土。”脂砚斋点评说,“土,方能称霸王”。介绍薛姨妈时,又加一句“只有薛蟠一子”。脂砚斋点评说,“非母溺爱,非家道殷实,非节度,荣国之至亲,则不能到如此强霸。”
正是这种“荣国之至亲”“土”,与薛蟠有关的命案,不如贾赦、王熙凤牵涉命案写得隐晦:第一次,薛蟠恃强喝令手下豪奴将冯渊打死;第二次,拿碗砸了“当槽儿”脑袋。
薛蟠两次赤裸裸杀人。官府是如何查办的呢?同为杀人案,为何审判机构不同?或许能从我国明清时期政府办理命案的审判机制找到答案。
案中案背后的拐骗罪
《红楼梦》第四回说,贾雨村补授应天府,一上任就遇到了薛蟠打死冯渊案,审问时,原告陈述案情说,“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倚财仗势,众豪奴将我小主人竟打死了……小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
由此可见,这是一起案中案。为什么?这要从“拐子”说起。拐子,即拐卖人口的人。
拐卖人口该当何罪?据考证,截至目前,我国有文字记载的首例“拐卖”事件是:汉文帝皇后窦氏的弟弟窦广国被拐卖,“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史记·外戚世家》)”。略卖,即劫掠贩卖。汉朝严惩略卖行为,将其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违法行为同等处理。触犯者将被处以“磔刑”(或枭首,或腰斩,或弃市)。
明清是否有略卖案件?略卖行为如何处罚?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认为,明清沿袭唐朝三司推事制度,中央司法机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不妨先从唐说起。
据《唐律》记载,“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后代者,徒三年。”即,拐卖平民为奴,或卖给别人为奴婢,处以绞刑;拐卖部曲(地位略高于奴婢)者,处以放逐三千里惩罚;拐女性做妻妾,或拐孩子为子嗣,处三年监禁。
明《大明律》专设“略人略卖人”部分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还特别规定,窝藏及买者知情的要“并与犯人同罪”。
明万历年间(1563年至1620年)法令有所改动。按照规定,拐卖妇女及良家后代者,无论是否成功,都要被发配放逐。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放逐,自己如果死了,还要后代去顶替。但被拐卖者自身为奴婢的,罪行则相对减轻。
清代同样专设“略人略卖人”罪。据《中华帝国的法律》(美国人卜德、克拉伦斯·莫里斯著,朱勇译)一书记载,统计清人祝庆祺撰写的《刑案汇览》发现,涉及“略人略卖人”的案件有84件。《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六也记载,“世间最可恶的是拐子”。
据《刑案汇览》记载,1822年,刑部浙江司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王二将被丈夫休回的五女儿,卖给赵张氏为义女,被告发后,刑部比照“‘略卖子孙为奴婢、杖八十’律,减一等;和卖又减一等,拟杖六十。”但“略卖弟、妹或其他卑亲属,则杖八十,徒二年。”
清代学者赵翼的《檐曝杂记》记载,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官府破获了一起“采阴补阳”案。徽州歙县70余岁老人张良璧笃信“舐吸婴女精华”可以延年益寿,拐骗16人,“致毙女孩十一人,成废一人,实属穷凶极恶……接奉此旨即先将该犯凌迟处死示众”。
张良璧“采阴补阳”案为何会以“接奉此旨”凌迟处死结束?“此旨”即圣旨,皇帝的命令。据《檐曝杂记》记载,“采阴补阳”案牵连多人。张良璧被处死,家人遭放逐,安徽巡抚钱楷连降两级留用,知府成履恒、知县曾佩连等官员以任内“失算”被免职。
皇帝为何颁旨裁决司法案件?这可以追溯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据《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行复生,俱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两起命案与死刑审判
皇帝亲自批复死刑案件在隋唐时期写入法律。《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然后决。”即执行死刑前,要三次奏请皇帝后才能决议是不是要真正处以死刑,又称“三复奏”准则。
唐朝时,“三复奏”“五复奏”并行,当地的死刑案子适用前者,京师的死刑案子适用后者。《唐六典·刑部》记载,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答应复奏两次,履行死刑当日仍可复奏一次,尽量防止错杀无辜。明清时期,司法制度沿袭唐朝,死刑案子同样要复审。
明代的中央正式司法机关分别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在皇帝的统率下行使全国最高审判权,包括核拟死刑案;审理中央百官案件与南北直隶地区的重大刑案;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负责笞、杖以外刑罚的执行及监督,监督全国监狱等。
明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属州)三级。省级司法分设布政司,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均直属中央。府县司法,采取司法与行政机构合一体制。知县兼理行政和狱讼。府、县可审决杖刑、笞刑案件,徒刑以上的案件判决后须逐级上报批准。
清代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四级。县只可初判徒刑、流刑、死刑案件。府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及不服州县判决上诉的案件。按察司对徒刑案件仅进行复核。总督有权批复按察司复核无异的徒刑案件,并决定执行。死罪案件终审权,归中央。
《红楼梦》第四回中,冯渊家族状告薛蟠,贾雨村听闻门子道尽其中利害后,“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前文还称“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这里却戛然而止。薛蟠打死冯渊案到此结束。脂砚斋点评说,实注一笔,更好。可谓此书不敢干涉廊庙者也。
贾雨村此次的判决是不是终审判决呢?不妨先看看第八十六回薛蟠打死饭店伙计的案子。据薛姨妈叫进来的小厮介绍,薛蟠前往城南置货时遇见了蒋玉菡,遂相邀到“铺子里吃饭喝酒,因为这当槽儿的尽着拿眼瞟蒋玉菡,大爷就有了气了。”
第二天,薛蟠约人前往铺子里吃饭喝酒,“酒后想起头一天的事来,叫那当槽儿的换酒,那当槽儿的来迟了,大爷就骂起来了。那个人不依,大爷就拿起酒碗照他打去。谁知那个人也是个泼皮,便把头伸过来叫大爷打。大爷拿碗就砸他的脑袋一下”,遂头部冒血死了。
这次薛蟠很快被关押,且“县里早知我们的家当充足。须得在京里谋干得大情,再送一分大礼,还可以复审,从轻定案。”情急之下,薛姨妈恳求贾政,但“贾政只肯托人与知县说情,不肯提及银物。薛姨妈恐不中用,求凤姐与贾琏说了,花上几千银子,才把知县买通。”
打了招呼、使了银子后,知县再次挂牌坐堂,开庭办案,并以薛蟠“不为斗殴,只依误伤吩咐画供”。可是,案子并未就此彻底结束,而是“将薛蟠监禁候详,馀令原保领出”。前往办差的薛蝌“心内喜欢,便差人回家送信。等批详回来,便好打点赎罪,且住着等信”。
由“批详”二字可知,知县并无案件终审权。另据《中华帝国的法律》记载,清朝知县仅能审判笞、杖案件,对死刑案件仅有调查权,知府仅有上报权,按察使司审理死刑案件。总督或巡抚可以对死刑案件进行批示,刑部负责复审,“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进行最终判决。
这是否意味着薛蟠两次打死人的命案是依据明律审判?可能还要结合《红楼梦》前80回与后40回进行细细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