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粒贷”商标遭擅用 腾讯公司诉求获支持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吴洁) 因认为其享有的“微粒贷”注册商标被擅用,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岑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6.5万余元。

    原告腾讯公司诉称,其是第16577525号“微粒贷”文字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被告岑烨公司开发使用软件“微粒贷款”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被告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原告认为,“微粒贷款”与“微粒贷”皆为文字商标,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给原告造成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软件名称,并在其运营的软件页面突出使用“微粒贷款”的行为系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的行为,系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微粒贷”商标与岑烨公司使用的“微粒贷款”的标识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岑烨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被告岑烨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中未显示有涉案侵权标识,未有证据显示二被告之间具有合作关系,且“速贷之家”的网页地址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岑烨公司系自行抓取速贷之家的网站链接,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本案仅岑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注册商标“微粒贷”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确定合理支出为6.5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