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 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确认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并明确了五大重点:一是设定产品管理人条件。二是明确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三是强调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四是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五是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通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专项产品投资标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等。

  《通知》要求,专项产品发行前应当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登记产品信息,并提交产品登记申请、产品合同、产品募集说明书、托管协议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明确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专项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产品净值以及产品运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通知》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告专项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资产负债表及投资持仓明细信息。专项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风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