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大保护之法学支撑
湖北省法学专家、学者,以及一些相关部门的实务操作者和研究者,对长江生态和长江经济带法治建设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长期研究,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法学理论支撑。
“要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坚持‘五湖四海’,尽快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国内航运法律人才聚集地,为内河航运法治建设不断培养人才、储备力量,为实施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7月12日,湖北武汉,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党的十九大代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张苏军出席长江生态法治保障研讨会暨2018年长江海商法学会年会时,在致辞中强调。
实际上,在素有“千湖之省”之称的湖北,高校云集,人才济济。在“实施好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进程中,湖北省法学专家、学者,以及一些相关部门的实务操作者和研究者,在长江海商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等法学社团的指导和组织下,从理论层面,对长江生态和长江经济带的法治建设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为推进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夯实法学理论基础,积极发挥了法学会的“智囊团”作用。
长江海商法学会
为长江大保护贡献司法智慧
记者了解到,这次在武汉召开的长江生态法治保障研讨会暨2018年长江海商法学会年会由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主办。
长江海商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主管的一个特色鲜明、地位重要、成绩突出的全国性法学社团,主要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江航运航道治理等重点领域开展研究,为依法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贡献着司法智慧。
武汉海事法院成立于1984年,是负责审理发生在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之间长江干线及支流的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管辖区域跨越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7省市,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在南通、南京、宜昌、重庆、常熟等5市还设有派出法庭。多年来,该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维护了长江航运经济的发展。
在这次研讨会上,张苏军还寄语长江海商法学会,“要增强研究的综合性、交叉性,广泛吸纳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研究会活动,利用自身优势打造国内航运法律研究特色平台。”
作为武汉海事法院的管理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出席了该会议并致辞。她要求,武汉海事法院要充分发挥跨区域管辖的职能优势,依法审理长江流域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为长江生态保护贡献司法力量;要充分发挥长江海商法学会的平台优势,全面加强长江生态法治保障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为司法审判提供智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淑梅在这次研讨会致辞中也要求,武汉海事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行使长江干线及支流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审理传统海事海商案件的同时,以船舶污染案件为借鉴积极探索长江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经验,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长江海商法学会依托武汉海事法院,密切联系长江航运发展实际,始终站在长江海事海商理论研究前沿,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服务。今后,湖北省法学会将与长江海商法学会进一步深化务实合作、共谋发展。”湖北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王龙说。
对上述各级领导的期望和要求,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吕小武表示,将抓住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等国家倡议带来的难得发展机遇,选准参与角度,发挥自身优势和职能作用,及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争取更多的研究成果进入领导层和决策层,应用到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等各项实践中。
记者注意到,王淑梅、吕小武以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谢燮,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研究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还分别作了主题演讲。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副院长韩立新教授,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工程师庄超,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正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傅廷中教授等学者和实务者围绕长江大保护、海商法修改等问题发表了真知灼见。
湖北省法学会
成为党委政府的重要智库
“对于长江大保护方面的法学研究,这两年法学会高度重视。”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万学斌告诉记者,“2017年,我们以《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建设法治保障研究》为重点课题;2018年,我们又以《湖北实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法治保障研究》为重大课题,从不同的方向组织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记者从湖北省法学会提供的多篇论文中梳理发现,专家学者从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法治保障、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治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法治化、水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与区域立法等方面的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和具体建议。
以长江立法研究为例。记者获悉,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加强了地方立法,为经济带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例如:在流域(湖泊)管理方面,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在港口岸线方面,有《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修改)》等;在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有《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对此,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曹海晶教授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与区域立法的思考》文章中指出,上述地方立法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但从立法现状来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仍然存在立法空白和薄弱环节,在立法模式方面,还未摆脱地方和部门利益的牵连,各部门习惯从各自的管理职能出发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问题,往往会出于单项考虑而产生立法动议,将资源和环境分别立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制度之间的冲突或割裂。
“需要加强长江经济带中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的沟通与协商机制。”曹海晶坦言。她还在文章中指出,在现有地方立法体制框架内,进一步探索区域行政立法以及地方人大联合立法的现实路径和有效方式,依照区位分别建立长江上中下游的地方立法联系机制,在推进经济带一体化发展和完善沿岸中心城市协调发展中选择立法主题,回应现实的立法需求。同时,加强区域行政协议的程序设计和规范,提升区域行政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发挥区域行政协议调整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独特功能。
“突出‘有特色、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特点,如长江经济带上游地区以水源涵养和保持水土为主,中游地区以调蓄洪水和维持物种多样性为主,下游地区以调整修复与开发治理为主。避免多头立法、相同立法和冲突立法。”曹海晶说。
武汉市法学会
聚焦法治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如果说湖北省法学会的课题专注于全局性的法治理论研究的话,武汉市法学会更多在解决区域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难点、痛点等问题上下功夫,着重在法律实务及应用的研究和探讨。
记者获悉,已经连续举办五届的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在2013年由武汉市法学会倡议并发起,得到长沙、合肥、南昌三省会城市的积极支持和响应。论坛以“凝聚法治共识,助推一体发展”为宗旨,把解决区域法治实践中的实际问题放在首要位置。
“四个省会城市轮流主办,第一届在武汉,去年第五届又回到武汉主办,第六届将于今年11月份在合肥召开。主题是‘长江中游城市群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法治保障研究’,将从水资源保障体系、环境治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制度、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等多个方面展开研讨。武汉作为长江流域非常重要的一个大都市,多年来都在致力于这些方面的研究。”武汉市法学会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从武汉市法学会提供的多篇“第六届长江中游城市群法治论坛征文”中看到,内容多是围绕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富有成效的法学研究,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优化法治环境献计献策。
如,来自武汉市公安局的作者胡雪松在《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框架下的水资源法治保障研究》一文中,就以公安机关打击污染水资源环境违法犯罪为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探讨。来自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作者罗永鑫、桂丹,都是湖北省检察业务专家。他们在《长江流域打击非法采砂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文章中,就当前打击长江流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仍然存在发现难、查处难、认定难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来自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作者胡仪君、徐莉、熊芳以“湖北省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为蓝本,撰写了《检察机关开展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应对》。他们结合办案实际,分析了长江岸线生态环境遭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中针对长江岸线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及现实办案中的困境,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发展路径。
而关于长期热议的长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杜群在《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的法律调控》中这样主张,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利益补偿法律调控应当采取“流域生态效益补偿”与“生态保护产权利益补偿”联合的模式,即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调控目标应当既能够反哺生态系统又能够对参与生态保护的社会个体的利益给予公平补偿。
杜群表示,基于“水质”“水量”及“水能”利用的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不能仅仅停留在以政府为主体、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的整体性生态效益补偿的状态,其生态保护利益应当从生态效益的结果行为端向原因行为端传递,才能精确补偿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而牺牲利益的产权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