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之法治保障

    当前,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多发易发,全国政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保护,持续依法开展整治行动,有效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为维护长江流域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来,对长江生态的保护,全国政法机关高度重视,开展了系列专项整治和打击违法犯罪行动。相关部门通过多年的持续执法,涉及长江沿线水域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犯罪得到了显著遏制,为长江休养生息树起了一道法治屏障。

对涉江涉河湖违法犯罪

“零容忍”

  今年2月,公安部会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原环保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召开会议,部署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工作。公安部已成立工作专班,指导各地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强力破案攻坚。

  同时,公安部还会同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建立了打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打防联动工作机制。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今年1-5月,公安机关已侦破此类刑事案件15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10名。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安徽芜湖万吨危废品倾倒长江案、浙江海宁德尔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污案、江苏南通“1·29”非法排污案等45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

  除了公安部的部署行动,沿江11省市公安机关还结合本地情况同时开展了系列保护长江的执法行动。如在湖北,2015年至今,湖北公安机关紧盯长江湖北段及其沿线水域污染环境、非法采砂、非法捕捞、非法侵占水域等突出问题,严打涉江涉河湖违法犯罪,共破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49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22人,涉案金额近10亿元,有力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201611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湖北省共办理非法采砂刑事行政拘留案件80余起,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8起,已公开宣判20多起。今年以来,湖北省联合执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沿江8市州共查获各类涉砂船只566艘,拆除和没收采砂机具405台(套);湖北省水利厅砂管局共查获各类砂船566艘,拆除采砂机具405台。

  在江苏省,南京水警今年7月出动警力60余人、巡逻艇3艘,在长江南京段抓获非法采砂犯罪团伙主要成员魏某等人,查获大型内置式隐形非法采砂船1艘,正在码头卸载非法开采江砂的运砂船两艘(江砂2000余吨)。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只是江苏集中打击整治涉长江犯罪的一个缩影。记者了解到,今年312日,由江苏省公安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江苏海事局6部门共同启动的长江流域江苏段污染环境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整治行动,将持续到今年年底,在江苏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等沿江8市组织开展实施。

构筑长江生态保护“检察屏障”

  201772日,针对溪洛渡水电站库区网箱养鱼规模严重超标,严重威胁长江中下游水资源安全问题,四川省雷波县检察院向该县农牧局、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两局履行职责,对库区8763口非法网箱进行拆除。由此,拉开了四川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序幕。

  今年713日,四川省邻水县检察院起诉该县林业局怠于履职案,该县法院当庭宣判。法院判决林业局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谢某非法占用破坏的47.85亩林地资源。

  目前,一桩桩典型案件聚焦四川生态环境保护,通过精准监督努力构筑长江上游生态保护“检察屏障”。截至目前,该省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1249件,督促修复被污染、破坏、违法占用的林地、耕地、湿地、草原2068亩,消除污染隐患及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面积2446亩,督促清理各类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1935吨。

  而在湖北武汉,今年5月,该市检察院制定了《武汉市检察机关共抓长江大保护、促进绿色新发展专项活动方案》,围绕武汉市水资源丰富、湖泊众多的城市特点,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了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以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为重点,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江河湖泊的监管职责,在全市集中办理了一批涉长江武汉段有影响的典型公益诉讼案件。

  实际上,自2015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启动以来,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已经成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保护长江生态的重要抓手。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在检察机关探索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跨区划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积极探索和开展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通过指定管辖,以办理跨省区重大公益诉讼案件为抓手,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公益司法保护。要积极探索机制建设,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办理一批有导向、有价值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实现每办一起案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治理效果。

  与此同时,一些省市的检察机关还在探索其他保护长江的新举措。518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检察长在安徽泾县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要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坚决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长江、淮河、新安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跨省倾倒固体废物的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案件的诉讼监督,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构建生态环境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在与四川毗邻的重庆,为了保护长江三峡生态环境,正在积极探索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在913,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揭牌成立,这标志着保护长江上游三峡库区腹心地带生态环境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在重庆市确立,意味着该市运用司法手段系统性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迈出了坚实一步。

  今年5月,安徽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安徽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中加强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综合运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公益诉讼等法律监督手段,加强对长江流域水、土壤、大气污染的整治和修复。意见要求,安徽长江流域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做到发现一件、受理一件、及时分流,建立办理案件的“绿色通道”,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办理、专人督办。

  在江苏省,南京、苏州、无锡市等8家沿江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签署《江苏省沿江城市关于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的框架意见》,着力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用法治方式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在江苏省检察院统一领导下,8家沿江市检察院将在办案协作、信息共享、研讨交流、人才培养、责任落实等9个方面加强协作。

长江沿线省市法院

携手保护生态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倾倒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案,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浙江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该案系一起跨省非法运输、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案发长江安徽铜陵段江堤,因涉及长江经济带不同省份,社会影响重大。

  实际上,为了加强对长江生态的司法保护,早在2016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就已经出台。201612月,最高法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尽管201712月,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但如何在沿江11省市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审判协作、信息共享机制,一直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在920日,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市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常态化协作机制。

  今后,位于长江经济带沿线的重庆、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共享共建共治的原则下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根据这一协议,12省市将联合成立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由12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轮流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进一步提升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上述协议明确规定,12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针对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特点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共同制定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相关制度,同时开展审执协同、交流研讨、信息共享、要案会商等合作,对于长江经济带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个案会商,协调解决区域矛盾,对于长江经济带具有普遍性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专题会商,统一思路提出解决措施。

  此外,协议签署各方还将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共同推进构建长江经济带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

  同时,协议要求各省、市法院探索长江经济带跨区域立案制度,实现长江经济带各省市中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环境资源民事诉讼案件的异地立案,建立起横向和纵向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   

  在此间举行的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历史使命,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要创新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