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银行分行可吸收每笔中国公民存款额降低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拟修订
外资银行分行可吸收每笔中国公民存款额降低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10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将原来规定的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修改共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的9条内容,如降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办理的部分要求等。拟删掉第25条对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立分行的限制,并新增一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其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在第29、31条规定的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新增了“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另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规定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提出申请前要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的规定,只需经过批准即可。第44条要求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不再做硬性规定,而是改为“应当按公众负债额的一定比例持有合格资产”。
再次,部分规定更趋弹性化。如对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资本充足率方面,提出符合当地监管的条件下可以放宽不低于8%的限制。删掉了现行条例第45条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外国银行分行提高前款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