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投资需谨慎 法律风险高

  近年来,随着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也参与进来。然而由于老年人的防范意识低、理解能力局限,造成了很多涉老年人的理财纠纷,甚至借由理财而涉及刑事犯罪。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李佳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杨立军针对此类案件做了详细解读。

   

类型一:

名为投资理财实为民间借贷

 

【案情回顾】

  20171013日,过某某(1934年出生,84岁)与某公司签订《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委托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以资金管理的方式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作为受托人将资金用于该公司从事的敬老、爱老、暖心工程,工程项目主要由位于成都、北京、重庆、河北四地的养老基地或养老中心组成。甲方委托管理资产金额人民币共5万元,委托期限6个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管理资产本息。关于收益与分配,协议约定甲方享受的年收益为30%,乙方需每月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委托投资收益,协议委托资产全额退回后不再享受项目收益,并附“返款计划书”,约定了分6期返款以及每期返款的日期、金额。该协议同时约定了较高的违约责任。

  该投资协议签订当日,过某某依约向该涉案公司支付“委托投资款”5万元。该涉案公司出具对应金额的收据。该涉案公司依约支付过某某4次款项共计1.3万余元,至案件审理,本金届期未付。此外,过某某还与该涉案公司签订金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投资合同各一份,投资项目为北京某不良资产的处置,同时,过某某的儿子与该涉案公司签订有一份200万元的养老项目投资合同。

  经审理,法院对该案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该类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合同属于固定本息回报型理财行为,合同约定的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收益以及超过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

  该案涉及以下几个问题:即很多保底型理财合同实际上并不构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而在合同中却明确约定到期返本付息,与营业执照明显冲突;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为杨某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为认缴方式,认缴时间为2030年。而一般比较有保障的金融机构的股东普遍为多家大型企业,实际资本多为百亿元级别,高级管理人员多为具有多年从业资格的金融从业人员。

 

【法官提示】

  建议中老年投资者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应记住“三要四不要”:

  一要营业执照。很多理财公司的营业执照都明确载明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投资人在选择理财产品时,应该首先查看理财产品是否存在与其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相矛盾的条款。

  二要许可证件。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行为,其经营者应当具有金融许可证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质,因此我们也建议投资者到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购买由其承销的产品。

  三要签字盖章。关于理财产品的经营者是否对理财产品进行“刚性兑付”,即理财产品到期后,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即使出现兑付困难时,也必须兜底处理。此种情况下要注意审查其法律地位,即是理财产品的合同相对方还是保证人。对于其口头承诺由其“保底”但实际上并不在理财产品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做出意思表示的,要谨慎投资。

  而在合同审查时,记住“四个不要”:

  一是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不一致的合同不要。对于营销人员口头承诺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口头作出的推荐理由,要注意审查其与合同文本的书面约定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谨慎选择,合理存疑,尽量不投资。

  二是盈利模式说不明白的不要。类比于股市投资的“红圈”原理,投资人对于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投资领域、投资项目,尽量不投资,对于理财产品的盈利模式除了营销人员的介绍外无从考证,或者其盈利模式存在“接力棒”的“庞式骗局”或者拉人头返利等嫌疑的,尽量不投资。有些理财产品是通过投资人之间买卖债权实现收益,完全属于“资金运作”,没有对应的实体经济,是一种解释不通的盈利模式。

  三是亲友推销拉帮结伙的不要。民众有较为普遍的从众心理,由亲戚朋友的共同投资行为引发侥幸心理,认为“别人都投了我也不会出事”。建议老年人还是要谨慎投资,自担风险,仔细甄别,避免盲目从众。

  四是小恩小惠旅游返现的不要。很多投资公司都是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还有通过对投资人宣讲其投资后可以通过不同形式的返利模式取得收益的方式吸引投资,这些方式不仅使得投资人丧失理性判断理财产品真实性的判断能力,更有可能拉拢其陷入传销行为,应格外慎重。

  总之,保本+利息高+刚性兑付3种条件都满足的理财产品不是“优质产品”而是巨大陷阱,因为它不符合金融规律。

 

类型二:

名为“投资理财”实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常见的一种是推销所谓“理财产品”,小区和超市门口用一个易拉宝介绍理财项目,登记就送礼品的那些所谓理财公司,是这类非法集资的高发地。另一种常见的是以直接投资基建、矿业、房产开发、养老院、种植养殖等各种项目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此外还有少数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债权转移为名目进行的非法集资;以互联网金融为依托进行的非法集资;以加入会员为名目进行的非法集资等。

    

【案情回顾】

  某公司以投资养老事业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公司对外宣称投资、筹建养老院,不仅投资回报很高,投资人将来还可以免费入住养老院。老年人之间口耳相传,纷纷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业务经理介绍说,公司进行的是养老公益慈善事业,受到国家政策扶持,资金绝对安全放心。为了撑门面,公司举办盛大的开业典礼,邀请数百名投资人去吃饭、看表演。截至案发,该起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亿元,造成巨额损失无法偿还。

    

【法官说法】

  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老年人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被害人,有的非法集资甚至以养老、造林、慈善等名义,专门针对老年人吸收资金。杨立军解释,非法集资之所以构成犯罪,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所募集的资金实际并没有投入所称的实体项目,而是被集资者个人占有挥霍;或者所谓的实体项目其实并不能产生宣称的高额利润,只是用来吸收资金的幌子。有些非法集资在一开始确实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但这些高额回报是来自于投资者自身的本金,或者用后来投资者的本金支付前面投资者的利息。可以想见,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是难以长久为继的,最终的结果就是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

    

【法官提示】

  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常常被投资人问到:我们在工商查询了,公司是正规公司,投资之前也考察了投资项目,为什么变成了非法集资?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向投资人混淆了概念,普通的“经营资质”并不是公开集资资质。国家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有资质从事储蓄性质公开募集资金的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募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发行主体只能向累计不超过法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并且投资者应当为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从形式上,非法集资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公开性。公开募集资金并形成资金池是一个风险性很高的行为,国家为了将金融风险维持在可控范围内,同时又保持金融市场活力,只能在管与放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目前这个平衡就是将民间融资限定在非公开范围内,而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开集资则仅限于特定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非法集资行为未经国家批准而采取公开宣传手段,通过口耳相传、开会宣讲、散发传单、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影响范围就有可能很大,而越大的影响范围会愈发降低集资人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导致越高的风险。

  从实质要素看,非法集资的危害在于高风险和对高风险的隐瞒。非法集资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对投资者的经济能力和投资数额都没有限制,一旦发生损失,投资人对风险无法承担,将演变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尽可能多地募集资金,集资者在向投资人宣传和吸收资金时,刻意回避风险,却刻意渲染高额回报,使投资者相信钱就像放在银行的存款一样安全。而所有合法的民间融资无一例外要求融资者向投资人履行风险明示义务,绝不能为了吸引投资,故意隐瞒融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