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本报讯(记者孙梦凡) 近日,人社部公布《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办法》规定了应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六种行为,失信主体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办法》明确,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保“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期内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若有异议,可向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社保“黑名单”有误的,经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