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可忽视的法律行为解释学著作
本书系德国法学教授卡尔·拉伦茨获评教授时的资格论文之作。它系统分析了拉伦茨提出的“效力表示说”,正文分成层层递进的四个部分。论证严谨,思维缜密。
——新译《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上市
当当网一位匿名网友说,它是“好书,值得一读,强烈推荐!!!”来自亚马逊中国的统计显示,该书连续3个月位列法律新书畅销榜前5名。
该书编辑韩满春说,它是法律行为解释以及意思表示理论发展史上不可忽视的巨著。译者说,与其他同类书籍相比,该书最大的亮点在于它“具有极强的法哲学思辨色彩”。
这究竟是怎样的一本书?它是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范雪飞、德国图宾根大学博士研究生吴训祥联合翻译出版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
翻译本书有四大理由
“本文是作者在哥廷根大学法学与国家学系的教授资格论文。”翻开该书前言,首先映入眼帘的是这样一句话。范雪飞说,在德国,获取大学教授职位,须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再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完成教授资格论文表明该学者的学术水平已达到大学教授职位要求。”
1926年,本书作者卡尔·拉伦茨的博士论文《黑格尔的归责理论与客观归责的概念》在哥廷根大学通过答辩。其时,拉伦茨主要研究法哲学。四年后,拉伦茨以《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获得教授资格,研究方向由法哲学逐渐转入民法教义学。
范雪飞说,拉伦茨在《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一书中首次以“民法学家”形象出现,对其后来取得德国基尔大学的教授职位乃至奠定其学术地位助益颇多。这也意味着拉伦茨的研究方向由“形而上”的法哲学逐渐转入“形而下”的民法教义学。
为什么要翻译这样一本书?范雪飞介绍说,主要有四方面考虑:
一是我国有关法律行为理论的系统性著作和译著不多。这与法律行为在民法和民法学中的核心地位并不相称。
二是在法律行为理论发展过程中,本书的作者卡尔·拉伦茨提出的“效力表示说”,其理论地位至今未被动摇,译介拉伦茨对该理论的系统分析著作,即本书,很有必要。
三是拉伦茨和德国另一著名的民法学家维尔纳·弗卢梅,曾围绕法律行为展开过激烈辩论,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迟颖已将弗卢梅的代表作《法律行为论》翻译出版的情况下,翻译出版拉伦茨的这本著作,使其与之对照,对我国民法学研究有很大帮助。
四是该书篇幅不大,译者受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资助,正好在马克斯-普朗克比较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有一年的研究时间,该书的篇幅正好适合其在此期间完成本书的草译。
历时5年合作而成
该书从初译到正式出版历时5年。据范雪飞介绍,他完成了全书的草译和第一次修订。吴训祥在一稿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地方重译。他又在吴训祥修订二稿基础上继续修订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译稿,后提交南京大学教授邵建东进行了全面且精心的斧正、校对,终成定稿。
“从2013年初译到2018年出版,最值得铭记的是我们在翻译和校对过程中与邵建东教授等诸多学人,对每一个细节、典故的反复揣摩与商讨。”范雪飞说,翻译这本书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德语专业术语的准确含义,以及突破个人对法哲学认识的局限性。
比如:有关行为意思或行动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或效果意思等的区分,以及“猫头鹰和长尾猴”的民间故事等,译校者都花费了大量心血进行仔细求证。
该书最早出版于1930年,1966年加上一篇后记进行了重印,但除拉伦茨撰写的后记外,两个版本内容上并无任何区别,甚至1930年出版时印刷和拼写上的错误也原封不动地保留在1966年的版本中。据此,范雪飞、吴训祥在翻译时,主要参考了1966年再版的著作。
范雪飞说,将1966年再版图书作为重要参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在该版后记中,拉伦茨修正了他在正文中的一个观点,转而认为法律行为的本质并非实证法秩序的某种创造物,而是某种先于法秩序而被给定的东西,同时,法律行为的效力也依赖于实证法的承认。
正文内容层层递进
为何取名“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兼论意思表示理论”?范雪飞介绍说,大致有两个原因:
其一,查阅作者同时代民法学家著作目录可以发现,当年有不少以“论法律行为的解释”“论意思表示的解释”“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为题目的著作,但没有人从方法论角度解释该问题。由于拉伦茨具有极高的法哲学素养,以及他对法学方法论和体系化的学术兴趣,站在方法论和诠释学(解释论)的高度研究法律行为,正是其旨趣所在,所以以“解释”“方法”命名此书似乎正合作者本意。
其二,由于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有紧密联系,所以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很大程度上就是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拉伦茨不仅要对意思表示之解释进行研究,而且还要对意思表示的本质(行动与逻辑意义构成物)、意思表示的含义(效力表示)、意思表示的逻辑特征(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具体法律效力在时间上的生成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意思表示含义之归责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因此,遂添加了副标题“兼论意思表示理论”。
范雪飞说,全书最精彩的部分在于“作者对于意思表示之本质、含义及‘效力表示说’的论证”。他们翻译本书有三大重要发现:一是对法律行为解释之方法、意思表示理论及拉伦茨的效力表示学说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和认识;二是深深理解了学术研究的不易,一种新理论新见解必须有系统深入的理论论证;三是我国法律行为理论需要补课的地方甚多。
本书正文部分主要分成四部分:导论、解释论上意思与表示的二元论、意思表示作为效力表示的情绪特征、表示之含义的可归责性。范雪飞说,这四个部分是层层递进关系。
其中,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第一部分(解释论上意思与表示的二元论)是学术史梳理和批判,为后文提出作者的见解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意思表示作为效力表示的情绪特征)提出和论证了作者的“效力表示论”;第三部分(表示之含义的可归责性)分析意思表示有法律效力之含义的查明方法。
范雪飞说,他们的翻译远未达到“信达雅”程度,由于本书为学术著作,所以他们尤其重视“信”,即准确传递作者拉伦茨的真正见解,尽可能地不使其智慧在翻译过程中失真和变形,“尽管可能并没有完美地做到这一点,但这也可能让作品读起来相对晦涩。不过,本书锁定的主要读者是:民法学和法哲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以及法学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相信他们能够克服译文语言上的晦涩。”
范雪飞称,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本书,他们还翻译了前德国哥廷根大学教授弗朗茨·维亚克尔对此书的长篇书评,并将其作为本译著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