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责任追究等需完善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规定》的发布可谓是积极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的号召,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但笔者认为,《规定》还应在四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作为国家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思想上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组织上应强化党组织的领导监督。建议规定各单位在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党组织会议应每季度或每两季度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预防经济、廉政问题发生;设立重大内部审计问题“一票否决”制度,将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情况、内部审计所形成的质量效果等方面的内容纳入被审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的评价内容。
其次,强化内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评价的作用。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依赖内部控制以保证实现企业控制目标。风险导向是内部审计的核心,与内部控制有直接联系。内部控制在审计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情况下,披露尽可能多的必要内容,将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掌握企业运营的缺陷与漏洞,从而有利于及时调整内审目标及方法。二是为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对原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影响。内部控制评价既能够减少审计意见和实际运营风险之间偏差的发生,也能够减少审计意见与实际违规风险之间偏差的发生。同时,内部控制评价还能强化原有审计业务资源投入以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降低由于环境不确定性增大导致的审计意见偏差概率。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内部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评价在企业审计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定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细则,其中包括披露的具体内容、对一般缺陷与重大缺陷的划分、评价结论与建议等。
再次,实现责任追究具体化。《规定》制定的目的在于加强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但纵观《规定》全文,笔者认为,关于责任追究的具体后果即违反《规定》的后果过于粗略,如第37、38条均只详细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受到追究责任的情形,而对于具体的责任追究,则只是规定“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而并未对具体的处理措施进行相关规定,从而弱化了《规定》的威慑力。故建议,在责任追究部分,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形式,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具体可以参照相应的党内法规、行政法规,设定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最后,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联动机制。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是强化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与权力制约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工作的侧重点不同,纪检监察注重对于对单位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纠正,对单位职工纪律教育等;而内部审计是利用科学系统的手段,独立、客观的对管理机制及有关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的一项工作。由于在监督目的以及内容方面,二者相互关联、相得益彰,因此,有必要实现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的融合。《规定》应进一步对两部门协作机制进行完善,建立重要信息沟通分享机制、问题线索移送制度、审计纪检联合审查制度,使两者在职能信息互通、日常工作联动等方面形成常态化机制,发挥出两者的协作增效作用。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