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新局面

日前,为加强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评《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近日,交通运输部就《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0日。笔者认为,该规定表述清晰,要求明确,对加强公路水运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推动行业廉政建设,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开创新时代下公路水运行业内部审计的新局面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与2004年的《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比,意见稿四大亮点:一是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调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内审力量,有效凝聚审计监督合力,从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在内部审计这一工作上的一致性;二是充分体现了国家审计署今年出台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精神,对内审机构和人员、内审职责权限、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作出的全面规定,从制度层面对接了内审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且与审计署的规定相比,意见稿更具体,如第20条结合交通运输单位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对内部审计的程序进行了丰富和细化,内容涵盖了审计全过程,便于实际操作;三是充分体现了公路水运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把发展规划执行、风险防控和项目绩效等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内容,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国家重点交通运输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审计和审计调查,准确的抓住了我国目前公路水运行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内部审计的重点领域,适应了建设交通强国的要求;四是充分体现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长期以来,我国内部审计相较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而言,在独立性方面有所不足,而独立性是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要求,意见稿从主要负责人任免、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等方面,强化了对内审机构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机制保障,确保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内部审计可以充分行使经济监督职能。

  但从审计法学理论视角看,笔者认为,意见稿还需做三方面完善:一是进一步体现党委对内审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党的领导是审计工作的“压舱石”。我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均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交通运输单位内审机构肩负着全方位监督本单位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责,坚持和加强党委对内审工作的领导,是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组织保证的题中之义。公路水运行业内审工作涉及面广、资金量大,必须在单位党委领导下开展。因此,建议在规定中增加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都应当主动向单位党委报告。同时,建议在单位党委中增设总审计师,有效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在单位党委领导下,全面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审监督体系。二是进一步体现内部审计接受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要求,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22、27条的规定,在财务数据、业务数据采集,内部审计人员支持参与政府审计项目以及向审计机关提供内部审计结果等方面,应明确相应要求,推动形成协调配合的长效机制。公路水运行业的内审机构不仅是单位的内部机构,受本单位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也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通过加强对内审工作机制建立、内审计划安排和内审人员业务的指导,强化对内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三是进一步体现内部审计工作转型升级的要求。建议结合各单位具体工作特点,要求对公路水运行业中重点资金分配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重要事项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全覆盖。同时,加强对系统性、趋势性、苗头性问题的揭示力度,强化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有效发挥内部审计的预警作用,从以真实性、合规性审计为导向的财务审计,向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转变。

  (作者系法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