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积极为企业减轻诉累

  本报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刘树立 王莹) 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改善天津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天津海事法院依法采用调解处理案件当事人纠纷,并努力促使调解款项及时到位,有效地控制了执行案件增量,也为当事人减轻了诉累。

  近日,一家货代公司受货主委托代为办理180台深水潜水泵出口到伊朗的货运代理业务。接受委托后,该公司又将货物集港作业委托给另一家货代公司,装有涉案货物的集装箱在堆场进行作业时,从堆场委托的运输车队的运输车上掉落,从而造成180台潜水泵受损。180台潜水泵系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生产,精密性高,不同于传统材质生产的潜水泵,市场价格也远远高于传统潜水泵。事故发生后,货主及两家货代公司、堆场、运输车队五家当事人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沟通,但因价款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五家企业均是相互合作多年的老客户,因发生此事,相关业务合作也暂时停止。多次沟通未果后,货主于是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85万多元。

  承办法官审阅案卷材料后,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没有关于货物损失鉴定方面的材料,即向原告询问相关情况。原告指出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对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但同时指出,该潜水泵不同于传统潜水泵,全国能生产这种潜水泵的厂家只有包括他们在内的两家工厂,经咨询相关鉴定机构,每鉴定一台大约需要几千元的费用,全部鉴定完大约需要花费六七十万元。

  鉴定是查明货损的唯一办法,但高额的鉴定费用再加上货损赔偿只能让责任方不堪重负。减轻企业负担,最好的方法就是调解,但调解的前提还是要确定损失。原告是生产厂家,如果由他们的技术人员对货物损失情况进行检测就可以初步确定损失金额,这样能节省下大笔鉴定费用,但需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承办法官立即给各方当事人逐一打通电话,经过一轮说服工作,五家当事人终于同意先由货主派出两名专业工程师进行初步查验,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

  近年来,特别是开展“人民法院在天津投资环境改善中的角色定位”大讨论以来,天津海事法院干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站在决胜“ 基本解决执行难”和为企业排忧解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高度及时高效处理好每一起纠纷,为该市经济发展、投资环境改善、营造创新创业发展良好法治环境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