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的协议管辖及意义

  20189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正式成立。

  近1年前,20178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88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网案件12074件、审结10391件;已关联当事人的案件100%在线开庭审理,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38天,相较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五分之三、二分之一。

  201791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命张春和为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任命侯向磊、田绘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及另外10名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员。

  至此,中国由北向南三家互联网法院的布局初步完成。

  在基完成础设施及硬件布局的同时,互联网法院审判程序的法治保障规则也逐步确立。20189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并自201897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明确了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在线诉讼规则,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许多规则是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炼而成,杭州的先行先试为全国法院互联网审判及其他法院涉网审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特色鲜明的协议管辖

 

  笔者认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积累的最具特色经验是协议管辖条款,及《规定》第三条确定的规则: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尽管选择管辖早已为民事诉讼法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者对比,不难发现有以下不同:一是互联网法院的协议约定没有明确“书面”形式,其与网络协议的电子存储等方式密切相关。二是互联网法院协议管辖的实际联系地点并没有列举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具体地点。在涉网争议中,具体连接点可能还包括服务器终端所在地、网络数据存储地等不同于线下交易的实际联系地点。三是由于三家互联网法院在法院层级体系中已经被界定为基层一审法院,且管辖规则确定明确,可以视为一种专属管辖;因此,协议管辖不可能突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挑选法院”存在的合理性

 

  互联网法院的协议管辖是否造成互联网审判中的“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现象?在我国,另有“法院选择”“择地行诉”“竞择法院”等不同翻译。“挑选法院”原本是指当事人利用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从众多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一个最能满足自己诉讼请求的法院去起诉的行为。这种现象在国内和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并不鲜见。在国际民事管辖冲突中,由于各国对同一事项的法律规定不同,冲突规范存在差别,而由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会有所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涉外的民事案件,就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即便是在国内的侵权诉讼中,此种现象也颇为常见;例如,由于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对知识产权侵权判赔支持力度不同,当事人可能会利用“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侵权商品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等法律规定的连接点选择一个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讼。

  在客观上,互联网法院的三足鼎立给涉网当事人挑选法院提供了一个契机。尽管有学者认为挑选法院对司法的统一适用不利,但从涉网审判便利当事人的角度看,互联网审判中的挑选法院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在网络争议中,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不易确定,“原告就被告”的传统管辖方式适用存在困难。尽管法院之间并无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但挑选法院的存在对三家法院如何在“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目标导向下,提升互联网审判工作质量与效率提出了竞争性的新要求。

  此外,还要防止“选择法院”条款形成虚设,即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通过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选择”平台或服务提供者所在地或物理接近的互联网法院。因此,《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从国际层面看,我国已于2017912日签署了《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该公约于2005630日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二十次外交大会通过,2015101日生效。公约保障国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被选择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应当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对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具有积极作用。对于电子商务中的涉外主体或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相关主体,如果能够积极将国内三家互联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那么中国互联网法院的国际影响将更深远。因此,我国应抓紧研究《法院选择协议公约》批准事宜,并在互联网审判中考虑涉外审判的可及性和国际传播。

  综上,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的协议管辖有机会加快中国法院重大制度成果走向世界,成为世界司法模式创新的中国样本。

  (作者系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网络法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