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罚适用中的轻刑化趋势

    刑罚轻刑化与重刑化应各有所“依”

    刑罚的轻重,要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去确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做到罪刑相适应。这是罪刑内在比例关系的要求,也是社会一般公平正义观念的反映。

    (一)刑罚轻刑化和重刑化应明确区分

    所谓轻刑化是指以较轻的刑罚对付犯罪,以及倡导以尽可能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刑罚体系中的惩罚总量的降低,轻刑、缓刑、假释的广泛运用。为了让讨论有个统一的前提,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轻刑化的内涵。一方面,轻刑化不等于一概排斥重刑的适用,对于经济犯罪中可能出现的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利益的犯罪,比如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和职务犯罪就不宜适用轻刑,对这些犯罪处以重型,目的是逐步减少重刑的适用,这与轻刑化的趋势并不矛盾。另一方面,轻刑化不等于一味的从轻,刑罚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轻刑化也不等于一律在法定刑的最低点适用刑罚,否则相对法定刑就失去了意义,刑罚的适用变得千篇一律,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即使刑罚整体趋轻,也存在罪刑相适应的问题。

  当下,在我国某些领域,重刑化思想实际上已经成了一种思潮。比如,每当“严打”之时,往往可见一些宣传性文章在严、狠、重上做文章,而对稳和准很少强调。有些地方往往不是追求在平时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打击犯罪常态化,而是等到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或者老百姓呼声高涨到一定程度时,才会以高效率、大力度承担起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但这种方式很容易使法律的作用失去常态化,并促使法律的执行和精神背离原来立法的初衷,出现重刑倾向,甚至出现冤假错案。

  (二)轻刑化和重刑化应区别对待,根本目标是宽严相济

  重刑化之利,在于能在短时期实现社会治安状况的好转,使恶性犯罪得以及时遏制,迎合嫉恶如仇的民族文化心理。轻刑化则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使法律的预防和挽救功能得到更大的释放。但重刑不是一味的重,轻刑化不是一味的轻,终极目标是建立刑罚适中,宽严相济的刑罚体系。

  刑罚的轻重,要依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去确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做到罪刑相适应。这是罪刑内在比例关系的要求,也是社会一般公平正义观念的反映。刑罚轻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考虑:

  1.社会认同感是刑法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而刑法要获得人们的认同,刑罚首先必须是公正的,即刑法对罪刑关系的规定必须符合公正合理的价值观念。因为公众是基于社会正义观念来评价罪刑关系的,由于社会正义观念同样受到等价关系的制约,因此,人们事实上是用等价观念去评判罪刑关系的。由此,刑罚就必须与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这是刑罚得到公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也只有这样,刑罚才能发挥其教育感化作用而规范约束公众,以减少犯罪。

  2.刑罚具有惩罚和威慑两大功能,对于已然犯罪,惩罚具有报应性质,适度的刑罚会使犯罪人产生痛苦与后悔心理,使他感到这是他罪有应得的。近年来,不可否认的是,恶性暴力犯罪处于高发态势,手段更加残忍,各地此起彼伏的“严打”只是在短期内遏制犯罪,然后连续反弹。英国法理学家边沁曾经认为,“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使人变得残酷”,在重刑化思想的影响下,面对犯罪率上升和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状况,人们会本能的把原因归结于惩罚不够打击不力,从而主张继续加大惩罚量,形成重刑的恶性循环。

  这不是说我国的刑罚内在比例只是偏重,其实我国刑法在一些方面的规定还存在刑罚过轻的问题。比如,我国对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法律规定偏轻,而且在法律执行上也注重经济处罚,忽视刑事处罚,导致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受到很大威胁,可以看出,这次刑法修改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应,将刑罚的处罚力度进行了提升,表明国家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作为近年来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反腐倡廉关系重大,但是从各地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的力度和效果来看,职务犯罪特别是贪官的判刑接连出现轻刑化现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3.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及犯罪者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预防犯罪的手段不可能是单一的,对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犯罪,理应通过对社会相关制度的完善去防范和堵漏。重刑主义者推崇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认为只要重刑,便可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所以社会上会出现一种思潮:当出现违法犯罪时,首先的反应不是通过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从根源上去寻找治理的措施,而是动辄施治于刑。但是,即使这种方法有效,它也难免具有使人们忽视尽管困难但更有效的预防性和社会性的补救方法。况且,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在治理犯罪上,重刑威慑的司法投入一旦增加,必然会相应地减少其他综合防范犯罪措施等的投入,结果形成恶性循环。

推进刑罚轻刑化

建立宽严相济的刑罚体系

  (一)树立科学的刑罚观念,是实现刑罚轻刑化的理念前提。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除死刑外,其余都是自由刑,在4种自由刑中,3种都属于监禁刑。应对刑罚体系和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需对现行刑法中的刑罚幅度予以适当调整,使之趋于合理化和科学化。

  (二)我国现有的非刑罚方法种类虽然不少,但应用很少。我们一方面应当加强非刑罚方法操作性研究,另一方面,还可以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行之有效且便于在我国实行的非刑罚方法,例如社会服务和担保释放等,形成我国的非刑罚化体系。

  (三)实践证明,对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既可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也给犯罪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并能继续为社会服务。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假释的适用比较严格,我认为,对服刑过半,没有社会危险性,表现良好的罪犯,应尽可能适用假释。轻刑化是一种趋势,又是一个过程。我国刑法已经较重的情况下,不顾实际情况大幅度的降低刑罚规模与强度,可能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后果。因此,应当逐渐实行轻刑化。

  总之,在我国转向市场经济并处于发展中阶段的情况下,刑罚轻刑化的道路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轻刑化是刑法发展的一个方向,应有计划和有步骤地推进刑罚轻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