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的经典教材
——《公司法论(第四版)》正式出版
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施行。今年4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施天涛著的《公司法论(第四版)》迅速对其相关内容进行了反映。
据了解,《公司法论(第四版)》在“亚马逊中国”法律类图书多个畅销榜单中排在前列,甚至曾位列第三名。在最新出炉的《中国高被引图书年报》(人文社会科学)中,《公司法论》位列经济法类第一。
记者深入了解发现,自2006年问世以来,《公司法论》一直备受读者喜爱,被许多人视为公司法的经典教材。它不仅被各高校法学院师生广泛采购使用,还受到了律师、法官、企业法务等实务界人士的青睐。
因教学工作需要而著
在多年的教学研究工作中,施天涛一直偏好“公司法”。
施天涛说,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起步较晚,他最初讲授公司法课程时,使用的教材较落后。一方面,理论较浅薄,没有系统地反映公司法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就法说法,简单重述法律,让学生难以真正理解法律条文的意义。
在施天涛看来,任何一门学科的学习与讲授,首先要重视知识的基础性、系统性。因此,在公司法课堂上,他常常会花费大量时间讲授一些基础性知识,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运用能力。
“我写这本书是出于教学工作的需要,当时,法学本科生们亟须一本体系科学、内容深入、理念先进的公司法教材。”施天涛说,“当时中国公司法教材尚处于原始自发状态,未形成理论体系。”
施天涛说,《公司法论》以他多年的教学讲稿和两次国外访问进修时的听课、读书笔记为基础,又结合上千篇论文和数百个判例,对其中的学说代表和经典判例进行了精心研究,以及他自己多年来参与的立法、司法解释及疑难案件研讨工作心得等,创作而成。
法学院本科生的标准教材
施天涛说,一部成熟的教科书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标准:知识的更新性、体系的合理性、内容的精确性。他认为,该书做到了“知识的更新性”。
《公司法论》共24章,分7编。其中,“公司导论编”从公司法基础理论讲起,涵盖“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施天涛看来,此次该书再版,是对法学本科生“公司法”教材的一次全面升级。
《公司法论》首版后,历经2013年公司法修订、最高法先后4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施天涛自诩他将“知识的更新性”标准一贯到底。在最新出版的《公司法论(第四版)》中,他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界定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不正当目的”情形等当作亮点内容,及时进行了更新。
施天涛说,在创作之初,他对《公司法论》的定位很明确,即为法学院本科生而写。因此写作一开始,他就考虑了中国法律传统、法律思维、法律文化、法律语言。截至目前,《公司法论》依然是一本适合中国法学院本科生的标准教材。
备受司法实务工作者青睐
“曾有法官和律师告诉我,他们用这本书来指导办案。”施天涛说,尽管他将《公司法论》定位为“一本法学本科生的教科书”,但该书仍备受法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者青睐。
有人评价说,它是“美国公司法”。施天涛说,这是因为该书中有许多涉及外国公司法理论和制度的内容,且以美国公司法内容居多。但这种评价并不客观。
施天涛说:“公司法领域的经济现象在他国存在,在中国也会发生,即使今天不发生,明天也可能会发生;他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规则,也可以为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经验。况且,事实已经证明,曾经发生在发达国家的经济现象,也已经在中国发生,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公司法观念和制度已经或正在被我国吸收、借鉴、使用。”
施天涛认为,作为一本公司法教材,《公司法论》必须立足于实际,放眼全球,及时介绍、引进国际上最先进的规则。但写作过程中,借鉴和移植外国公司法研究理论及成果并不容易。在《公司法论》中,对于借鉴和移植的外国公司法理论和制度的内容,施天涛主要做了两项工作,即“原理化”和“本土化”。
“要做到中国公司法‘原理化’首先要在国际视野上或在比较法范围内,将迄今为止世界上关于公司法最先进的理论、制度、规则全面系统地反映到公司法教材中。其次,还要将这些‘美国公司法’转换成中文思维、中文逻辑。”施天涛说,除此之外,还需要将西方国家先进的公司法理论和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结合,及时跟进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和“两高”的司法解释,关注司法实践中一些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例,研究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即所谓的“本土化”。
施天涛说,从2006年到2018年,四版《公司法论》也是中国公司法“本土化”的过程。律师、法官等实务工作者青睐本书,一定是该书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