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处罚之后更应在监管上下功夫
滴滴又出事了。从今年6月6日21岁的漂亮空姐在郑州被滴滴顺风车司机奸杀,到8月24日20岁的浙江乐清姑娘被害,仅仅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滴滴顺风车接连发生强奸杀人的恶性事件,充分暴露了滴滴公司管理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方面的严重缺陷。
事情出来后,社会上一片谴责之声,对滴滴公司、对顺风车口诛笔伐。但我们不能仅仅沉浸在满腔的愤怒声讨中,也不能仅仅停留在处理处罚的层面上,更应该冷静地关注对滴滴现象的政府监管制度问题。
滴滴的产生是有其特定背景的,滴滴模式的产生,有其现实的需要和必然性,是一个新生事物,既然是一种新生事物,就有其不足,存在着许多缺陷,但对其不足及缺陷,不是原谅,不是任其发展,而是要加强规范,加强监管,通过制定和完善规则使其进入良性正轨。
就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而言,不可能指望一个企业完全通过自律来实现优质管理,也不可能完全指望企业通过所谓的自身整改来承担起社会责任,这就迫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及时跟上。
社会安全的环境,需要全社会参与,更需要政府的监管。作为具有公共职能的政府,必须肩负起保护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对类似于滴滴这样社会属性很强的行业,必须建立一套对之进行严格管理的制度,加强对其日常监管,通过监管来强化其社会责任。当企业自身难以达到自律时,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坚决履行到位,更不能缺位。而且,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新的企业形态不断出现,也需要政府监管的方式方法不断更新,与时俱进。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如果不加强监管,关闭了一个滴滴公司顺风车,就会有另一个类似的顺路车、顺水车的出现,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在滴滴事件出现之后,不是一骂了之、一废了之、一罚了之,而在严厉声讨、加强处罚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在监管上下功夫,以避免人间悲剧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