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诬称“疑似毒瘾发作”吴亦凡诉新浪微博用户获赔3万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通讯员张江洲) 因认为新浪微博用户将其参加发布会前低哼音乐的神情状态描述为“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相关视频,艺人吴亦凡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微博用户王某某诉至法院。823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1215日,被告王某某在个人新浪微博账号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对原告进行诽谤,同时配有原告参加活动的视频内容,该视频内容被网络用户恶意剪辑、捏造原告吸毒疑似毒瘾发作。原告目前主要从事演艺领域的演员、歌手工作,曝光度较大,此等网络暴力行为已使原告的公众形象遭受了严重贬损,并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运营方,未尽到平台责任,故起诉要求微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微博,王某某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支出55万元。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其作为微博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公司对涉案内容的存在并不知晓。被告王某某辩称,涉案微博中的视频并非其制作,属于跟风转发。涉案微博内容确实不属实,认可发布的微博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意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关于经济赔偿,因其收入水平较低,没有能力承担高额赔偿,同意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原告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本案所涉事件源起原告在公共场合的特定行为,在等待媒体采访时低哼音乐的举止状态。作为娱乐公众人物,原告对社会公众就此事表达的关注和讨论应予以容忍、克制。但相关评论应合理、有据,符合社会常识性认知、评价,而非肆意“抹黑”、恶意诋毁。

    本案中,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布“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 申请(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并配以视频,将原告参加公开活动等待媒体采访时的举止状态解读为“疑似毒瘾发作”,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涉嫌吸毒”的认知结论。虽然王某某当庭辩称为“跟风转发”,但考虑王某某针对发布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发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业性考虑,仍彰显出王某某诋毁原告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纵观被告王某某发布涉案文章的目的、主旨倾向、误导后果等因素,法院认定其发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原告吴亦凡的名誉权。

    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法院对案件所涉及的与微梦公司的关联诉请,不再另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