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一起巨额纠纷案为何执行难

    一起民事纠纷案经过多次诉讼后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原告方胜诉。然而,在指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却遭波折。如今该案执行期已过,胜诉的案子仍难完结。

□本社记者 邵春雷

  

  近期,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遭到申请方的质疑。

  申请方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合川公司)相关负责人李武超表示,该案本是一起民事纠纷案,后经多轮起诉、上诉与申诉,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随后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贵阳高院)指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贵州中院)进行执行,但贵阳中院自20178月接手该案后,当事人申请的执行款一分也未到账,而目前该执行案已经超期。

  被申请方贵州省遵义市乾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乾豪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申请方虽然胜诉,但在前期合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乾豪公司已经报案,正在等待处理结果。

合作起纠纷诉至法院

  合川公司与乾豪公司于2012923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乾豪公司将位于遵义市桐梓县城区内老消防队地界上新建的“阳光水岸”二期工程(B区)项目工程发包给合川公司承建。合川公司垫付工程款,乾豪公司按照进度给合川公司拨款。

  双方在签订完合同后,工程顺利开工。

  该项目负责人何安国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后期,因乾豪公司不按合同履行给付垫付的工程进度款,总欠工程进度款达4199万元。光拖欠民工工资一项就达1800万元,多次催收乾豪公司也未理睬。不得已之下,合川公司于2015年将乾豪公司法人代表杨国培起诉于贵州高院。

  贵州高院于201510月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合川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91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桐梓县阳光水岸B区项目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后根据项目施工需要,双方又分别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约定。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多次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原告无力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款项被迫两次停工。

  20152月,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尽快支付桐梓阳光水岸B区项目工程款及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通知函》(简称《通知函》)。之后为了盘活该项目,原被告于2015820日签订《桐梓阳光水岸B区项目另行协商合同、重新开工前A栋、B栋完成工程量工程款实际损失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就已完工部分作出清理结算。

  合川公司诉称,截至起诉前,被告仍拒绝支付拖欠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停工损失费、施工补偿款、钢材补贴款及资金占用损失费共计5000多万元,同时诉请被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

  乾豪公司则认为,合川公司起诉没有理由,乾豪公司也对合川公司提出了反诉。乾豪公司称,因本案涉及第三方故应追加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其次是合川公司于2014625日停工、在2014920日达成补充协议恢复施工后于12月再次擅自停工,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乾豪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时合川公司不得停工”的约定,致使案涉工程停工至今,导致乾豪公司因逾期交付商品房而需要承担违约金,部分购房户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给乾豪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乾豪公司还指出,《结算清单》是合川公司利用乾豪公司因工地停工一年多急于恢复施工的心理、以需要乾豪公司结算工程款为依据,以便作为合川公司引进新股东继续投资恢复施工为由,要求乾豪公司进行结算,在乾豪公司没有经过财务对账的情况下诱骗签订的,明显具有欺诈性。

  故乾豪公司认为,《结算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并诉请法院驳回合川公司的请求。

  贵州高院在审理后认为,乾豪公司应支付合川公司所诉的工程款,并从20159月开始计息。

  乾豪公司对该判决不服,随之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11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赢了民事官司,牵出刑事案件

  李武超告诉记者,在判决生效后,合川公司就开始申请执行,但至今也没有执行下去。

  2017328日,合川公司向贵州高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贵州高院开具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201765日作出2017黔执38号执行裁定。

  没想到的是,就在合川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乾豪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要求,理由是其调取了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的一份刑事立案通知。

  该通知大概内容为,乾豪公司认为在项目实施期间,合川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向乾豪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行贿,已经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向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报了案,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乾豪公司称决算单因有行贿和受贿情节,涉嫌虚假。

  最高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上述两份立案通知书,并不能推翻二审判决对决算清单的效力认定,随后作出了驳回乾豪公司的再审申请裁定。

  项目负责人何安国称,行贿一事确有发生,但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项目部统一作出的决定,但与决算并无关系,他行贿给乾豪公司的人只是想让他们进度快些。桐梓县公安局在20173月将何安国抓获并关押了27天,与何安国同时被抓的还有他的另外3名同事,但在关押几天后均被取保候审。

  直至20179月,桐梓县检察院对何安国等4人下发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的原因是桐梓县公安机关撤回了移送审查起诉。

  20185月、6月、7月,桐梓县公安机关给合川公司分别下发了3份告知函件。

  函件中称,该局正在受理的韩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桐梓县何安国等人涉嫌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现在委托一工程造价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案所涉及的项目。

  希望合川公司到公安局配合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合川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最高法已经作出了裁定,该刑事案件与诉讼标的无关,故合川公司对桐梓县公安局的告知函未予配合。

  乾豪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就是因为此次行贿导致了乾豪公司的负责人为合川公司多核算了工程款,他还将向公安报案,合川公司涉嫌诈骗。

迟迟未执行导致执行期结束

  “在最高法驳回乾豪公司申请后,合川公司多次向贵阳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均石沉大海。”合川公司相关负责人黄文芳说。

  黄文芳告诉记者,他最近一次去贵阳中院是今年8月初,贵阳中院负责执行的法官告诉他,目前案件已经超期,因案件还涉及另一家企业对乾豪公司的查封,所以该案迟迟没有启动,合川公司只能等另一企业提出强制执行时参与分配。

  根据贵州省高院(2015)黔高民初字第118号判决显示,原告(反诉被告)合川公司对其施工的桐梓“阳光水岸二期B区”工程在419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谭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本案中,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由于前一个申请查封的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执行,轮候的申请人执行不了,导致判决权利悬空,这样法院适用法律是不允许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人在此时也可以申请执行,但执行中必须将第一个申请查封的申请人的执行根据(生效判决或法律文书)中的执行标的计算出来,在执行拍卖后留出来,对剩余的数额予以执行。另外,如果对查封物的评估价格低于第一个查封申请人的执行标的的数额,则第二个申请查封的执行人不能执行拍卖财产,因为明显拍卖后没有剩余财产给付给第一查封的执行这是不允许的。

  乾豪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下步他们将根据桐梓县公安局掌握的最新证据继续向最高院申诉。

  记者试图联系贵阳市中院进行采访,但该院一直未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