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及其他地区科研经费管理经验

    随着中央财政性科研经费投入的不断增加,为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我国先后出台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尽管如此,我国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政策多、立法少;立法位阶低,多头立法严重的问题。

  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科研经费管理经验或许对我国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

健全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科研管理职能分属于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由它们根据自身使命设置科研项目并进行管理。国防部、卫生部、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5个部门的科研投入占联邦政府科研总投入的85%以上。美国联邦政府科研机构按照性质可分为联邦所属科研机构、产业界科研机构、大学科研机构以及非营利科研机构四类。美国联邦政府科研经费管理方式主要有拨款制、研究合同制、合作协议制和基金制。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公开竞争、择优遴选确定科研经费分配方案,具体有五种分配方式:国会指定、直接分配项目、有限范围择优竞争、内部评估竞争、外部评估竞争。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一套体系比较完整、职责比较明确、依据比较充分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以保障科研经费能得到高效、合理的使用。国会、审计署和各部门内设审计监督机构共同构成政府科研经费监督体系,通过“外部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的模式,从科研经费申请入手,将其纳入全过程监督范畴,从而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科研经费的正当使用。

  科研经费使用单位对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承担全部责任。除按照经费管理部门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提交联邦现金交易报告,接受项目官员的实地考察和审计外,还要进行日常监督和组织调查。

德国:

采取宽严有度的管理措施

  如何采取宽严有度的措施,让科研经费发挥更好效益?在这方面,德国的经验可供借鉴。

  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科技经费配置中的作用。在德国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中,政府主要负责提出研究框架、组织专家委员会研究评审和组织项目单位进行申报,而项目申报方案的筹划、审查、评估等工作则交由中介咨询机构和专业评估机构承担,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作用。

  其次,在制度安排上给予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充分的自主权。根据德国联邦议院通过的《科学自由法》,马普学会、弗劳恩霍夫协会、亥姆霍兹国家中心联合会等9个受国家资助的非高校科研机构,在财务、人事决策、投资、建设施工4个方面可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度,减少官僚制度的目的。

  再者,严格项目评审,严防科研经费配置环节的腐败。德国科学基金会要求评审专家在近10年内与项目申请人没有任何公开的合作关系,如果国内找不到这样的专家,甚至不惜去国外请人。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需要和立项单位签订经费预算合同,科研经费审计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

  最后,尊重科研活动规律,聚焦科研经费效益。德国方面认为,科学家自己的灵感最容易出成果。因而,科研人员有充分的科研自主权,研究领域与方向一般由科研人员自己提出。科研经费预算时重视人力价值,60%70%的经费预算属于项目人员经费,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配置、人员聘用等各个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

  德国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5,以便让研究者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事后审计则更加重视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性与有效性。同时,根据科研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不搞一刀切。

台湾地区:

“产学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为积极应对本地区科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资设立了“科技发展基金”等创新和科技发展组织,资助有助产业开发创新意念和提升科技水平的研究项目,以及对提升和发展产业非常重要的项目。通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已形成了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产学合作”研发机制。

  整体而言,台湾地区产业经营模式以中小企业居多,个体研发能力普遍不足。因此,台湾地区始终将“产学结合”作为当局资助科技研发成果运用的首要目的,进而形成其独特的产学合作机制,即由当局提供资金,结合学校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力和设备资源,并将研发成果转移至产业。在合作前期,如基础研究、专利、论文等具有较高的公共性,企业投入的意愿较低,因此多由当局主导,以学校和“财团法人”机构为执行单位;合作后期,如研发成果商业化及应用的部分,则以企业为主,当局扮演提供资源的角色。

  1999年,台湾地区制定的《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为推广当局出资之应用性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当局应监督或协助公立学校、公立研究机关(构)、公营事业、法人或团体等执行研究发展的单位,将研究发展成果转化为实际之生产或利用;并且当局补助、委托或出资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所获得的智慧财产权及成果,将全部或一部归属于执行研究发展的单位所有或授权使用,不受国有财产法之限制。

  为确保研发成果转化,并能真正扩散至产业界,台湾地区当局建立并完善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鼓励研究机构以公开转让、标售等方式,把专利转移到厂商或企业。

  自2000年通过《政府科技研发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台湾地区当局积极补助各校成立技转中心、区域产学中心、创新育成中心等,推动学界研发成果落实于企业,并设立奖项鼓励从事产学合作表现优异的组织或个人。迄今为止,包括大学院校、财团法人、当局及民营机构等,台湾地区已设立91个创业育成中心。

  (本文根据《台湾地区科技发展基金运行体制及启示》《西方典型发达国家科研经费管理经验借鉴》等著作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