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利弊

  远程视频与刑事审判结合时,为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它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但也减损了司法审判的“仪式”,减弱了心理因素对司法程序正义的影响。

 

 

 

  远程视频是视听技术与信息网络技术进步的产物,但当其与司法结合时,则利弊并存。当远程视频与刑事审判结合时,这种新方式、新技术也为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带来了机遇和挑战。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意义超脱于技术本身,探究它在刑事审判中体现出的特点,分析其利弊的本源,可以进一步为明确其如何更好地为刑事审判服务奠定基础。

  早在2007年,司法实践就开始了对刑事审判中远程视频的应用探索。目前,其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于刑事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从已有公开媒体报道情况来看,减刑假释案件是远程视频适用的重点,在部分法院已取代传统开庭方式。在技术和操作上,也有相应创新,如庭审流程网上流转、允许被告人家属远程旁听等。

   

远程视频技术之优势

 

  远程视频消灭了物理距离的限制,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是其最大优势所在。毋庸讳言,远程视频技术可以节约资源,提高效率,这成为远程视频技术应用的最原始亦是最持久的推动力。远程视频技术,通过视频设备和通信网络创造了虚拟的会面环境,节省了人力、时间、金钱等成本,它对效率价值的促进十分显著和突出。诸多观点认为,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远程视频,可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押解风险、节省出庭时间和费用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促进效率是远程视频技术应用的唯一目的、唯一的正当性依据和唯一利好。远程视频技术的应用,亦可能无损乃至促进程序公正的实现。比如:远程视频端可设置全景、特写多个摄像头,显示屏端可以同时显示和切换主画面和若干辅画面,还可以“远程视频+VR”,通过这些技术实现对神态、动作的观察效果不一定比物理上的面对面观察更差。远程视频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可存储、可复制、可还原,通过回放,反而可以更加精准而确定地捕捉细节。

  事实上,远程视频之利并非只是便利之“利”。它在刑事审判中的应用具有效率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作用。在认罪认罚从宽和庭审实质化的大背景之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双重展开,让“简者更简,繁者更繁”。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应用的双重性,使其在具体应用上不断精细化,因此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相适应,可发挥应有优势。

   

远程视频庭审之弊端

 

  尽管远程视频技术在刑事审判中运用广泛、使用效果明显,但其本质弊端也十分明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熊秋红在《远程庭审有哪些优势和不足》一文中指出,远程庭审介于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与开庭审理相比,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诉讼原则受到一定程度的减损,其中最突出的是其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兼容。在远程视频场景下,法官能够从被告人、证人等参与主体的语言、神态、动作中得到较为直接的感知,也能够与之形成言词辩论,但通过远程视频的“在场”只是虚拟的“在场”。远程视频庭审与直接言词原则最多只是“部分抵触”甚至只是“边缘抵触”,即便说远程庭审介于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之间,也更靠近开庭审理一端。

  笔者认为,远程视频的弊端追根溯源在于对“仪式”的减损,通过心理因素的作用影响程序正义,这是它的本质弊端,也是限制其适用的真正理由所在。审判是源于一种古老的仪式,历史上即便是最不公正的荒谬审判,也往往有着丰富得宛如表演的仪式。仪式看似是所有审判所固有的,是审判程序与生俱来的,最狭义的仪式跟实体正义无关甚至不能用程序正义所解释,但又是重要的,它不仅在于其从未真正缺席,而且在于它对人性的抚慰。

  面对面交流与依赖技术措施隔空对话,带给人的心理感受不同。对于被告人而言,被告有在场权,而在场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物理上面对面的在场,能够使被告人在心理上真实地参与到程序之中,真切感受到能够以自己言行影响诉讼结果的程序主体的地位。程序在威严的法庭上推进,也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判决。这构成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一部分。对于证人而言,严肃的法庭仪式能够使证人更倾向于讲出实情,严肃庄严的法庭使证人在心理上更具有实感地认识到作伪证要受到刑事惩罚。远程视频在庭审之外的其他应用方式也是同理,如远程提讯,对“仪式”的减损使得程序显得较为随意,削弱了公正的心理感受。这也是远程视频的天然短板。

(作者为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卢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