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印发实施
以随机抽选为主 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有效形式,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
《人民陪审员法》于4月2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关、选任范围、选任方式等做出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全面贯彻《人民陪审员法》对选任工作的要求,着眼于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选任程序,增强选任工作的可操作性。
据了解,《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一共31条,主要包括人民陪审员选任原则、选任机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内容,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
《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