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赌博行为不宜随意扩大打击范畴
2011年,成都王女士与朋友打“5元钱麻将”被警方抓获,“共计查获赌资575元”,王女士被拘留15日。其认为不应该被认定为赌博,随后将温江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但一、二审均败诉。2015年,最高法指令再审。近日,四川高院作出判决,认为温江区公安分局此前作出的处罚奇重,“属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二审的判决,同时撤销处罚。
正如再审判决指出的那样,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科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导致行政处罚结果严重不合理的,应该依法纠正。
具体到“打麻将”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赌博行为,则应结合当地的生活习俗以及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下注的大小来综合判断。
毋庸置疑,赌博作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公害,必须加以铲除。但无视当地合理的民情风俗而一味地上纲上线,无疑会招致民意反弹,无利于执法严肃性和社会效果。再审法院的纠偏,无疑是对当地执法机关的提醒,其理当引以为戒,合理区分娱乐与赌博的界限,让公众在娱乐活动中有所适从,不至于一不小心违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