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解释(四)》着重解决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2013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2564件,2017年达127611件,呈连续增长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启动《保险法》系列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分别解决了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解释(四)》中共21个条文,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和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解释(四)》的出台,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