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最高法中国残联联合发布意见

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使残疾人享受到门槛更低、内容更多、范围更广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在立案、审理、审结方式以及调查取证、担保等环节上方便残疾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对涉及交通不便残疾人的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积极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快速立案。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指导残疾人积极举证,依法放宽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

  《意见》要求推广车载法庭、就地审理、上门调解等巡回审判模式,促进当庭结案,就地化解矛盾。人民法院应当利用小额诉讼、督促程序、先予执行程序等多种诉讼程序帮助残疾人尽快实现其合法权益;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实现残疾人合法权益。对于残疾当事人胜诉案件,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加快执行进度。

  《意见》指出,刑事案件中残疾被告人、残疾被害人以及残疾自诉人,民事、行政案件中残疾当事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法律救助。

  人民法院要及时为残疾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未成年残疾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残疾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缓、减、免诉讼费用,及时作出司法救助决定。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厉惩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以及组织未成年残疾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意见要求依法对残疾被告人从宽量刑。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的残疾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还就加强组织协调,不断健全维护残疾当事人权益的长效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十二部门联合发文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军地1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对于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

  《意见》要求,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教育资源,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加大就业支持力度,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退役军人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加大从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务员的力度。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强化就业服务,实施后续跟踪扶持,对出现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及时提供帮扶。

  《意见》还要求,优化退役军人创业环境,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成立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引入社会力量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意见》强调,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纳入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退役军人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