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运动”的宪法反思

读《现代法政的起源(1900-1019)》有感

 

  中国共产党党史认为,“五四运动”具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性质,是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分水岭。这也是大家的普遍认识,但鲜有人对其进行法律性反思,尤其是宪法性反思。西南政法大学高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董彦斌的《现代法政的起源(1900-1019)》一书打破惯例,有了这样一个相对客观、深刻的视角。

  作者在书中认为,“五四运动”其实起源于宪法讨论。民国制宪过程中,“有希望‘转正’的‘天坛宪草’,因为袁世凯与国民党决裂而流产”。“天坛宪草”中,有一条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袁死后,制宪重开。“看起来,那时的政治家们有一点很可贵,那就是他们非常重视宪法的制定……一时间,朝野遍谈宪法”。《新青年》是“新文化运动”的阵地,它选择进攻“孔教入宪”条款,要用“新”利刃,斩断“旧”树根,阻止“孔教入宪”,且“要在事实上打破孔子之教的社会职能和儒家传统”。新文化运动是“五四运动”的一部分,因此“五四运动”起源于宪法讨论。

  那么,不将“孔教”写入宪法是否意味着抛弃它呢?并非如此。宪法的内容应当是基本的,是世俗范围内公权与私权的界限划分,无涉个人“修身”的范畴,将孔教入宪未免有些“强宪法所难”。宪法只能止步于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基本权利,而不能规定接受什么内容的教育。故“孔教入宪”没有必要。

  另外,书中还讲了当时对处理“五四运动”被捕学生的不同看法。比如:梁漱溟先生明确表示:“我的意思很平常,我愿学生事件付法庭办理……纵然曹、章罪大恶极,在罪名未成立前,他仍有他的自由。”又说道:“在事实上讲,试问这几年,哪一件不是接着‘国民意思’四个大字,不受法律的制裁,才闹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既然恨司法官厅不去检举筹安会,我们就应当恭领官厅对于我们的犯罪的检举审判。”这些话蕴含着丰富的宪法内涵,如人权保障、法治原则,也含有“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正当程序)的司法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梁漱溟对现代宪制有清晰的认识,洞察到了当时社会纷乱的核心问题在于法治的缺失,也“强调了对于动机崇拜的警惕”。

  然而,社会主流尚未对宪法认识到位,即使是处在思想文化论战和国家政制改革风口浪尖的康有为,也认为对“卖国贼”当“食其肉而寝其皮”,“学生此举真可谓代表四万万之民意,代伸四万万之民权”。不难看出,康有为仍旧秉持过去奉天讨贼的政治理念,只不过将“天”换作时髦的“民意”“民权”,而对现代宪法含义中的基本人权、程序正当和司法独立等原则丝毫没有吸取。

  康有为这种认识反映了“其时人们对民主的认识,还不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法学的意义上,强调群体运动的正当性,尊重群体激情,还是主流”。“五四运动”事件的结果是,政府将被捕学生释放,这被认为是学生运动的伟大胜利;而就宪法角度来看,除了学生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犯以外,该处理方式乏善可陈。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法律文化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