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 提出首份研究成果
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保障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法学会获悉,今年6月成立的国内首个监察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治保障的研究成果,被中国法学会《要报》采用,报送给相关中央机关单位。
此前,这个研究成果刊载在浙江省法学会《专报》上,报送给浙江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省内相关单位,作为建设“法治浙江”和“清廉浙江”的决策参考。
今年6月2日,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成立时举办了一场云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的研讨会,专家学者们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保障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会后,我们经过整理,形成了一份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其中包括如何制定监察法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构建中国特色监察法学理论体系。”浙江省法学会监察法学研究会会长封利强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
制定监察法的实施细则
在这份研究成果中,专家学者们提出,监察法是基本法律,为细化相关规定,应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早日出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在监察立案程序中,区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立案,有助于在监察阶段明确被调查人行为性质,视情况分别适用监察法第20条规定的“陈述”和“讯问”,以及第41条关于“讯问”的规定;明确规定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决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有助于实现监察机关与执法部门间的互相制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监察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不尽一致,内容也不够具体,可能导致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依据不同的问题。因此,实施细则应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量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持一致;强化对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实施细则应当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防止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滥用留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以及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向监察机关派驻值班律师,帮助被调查人行使控告、申诉等权利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案件”和“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实施细则也应对全程录音录像的移送以及监察人员出庭作证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在这份研究成果中,专家们指出,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是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应及时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建立完善必要的配套制度。具体包括管辖衔接问题。监察机关的调查不同于刑事侦查,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不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立案管辖范围,应在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立案管辖规定中增加一款,即“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对移送案件衔接问题上,监察机关将干部管理权限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这与司法机关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不同。据此,应明确监察机关向同级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然后由检察机关内部视情况确定具体管辖。很多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担任领导职务,可能需要实行异地管辖,即使监察机关直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可能仍然需要通过指定管辖等方式作出相应调整。而对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对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应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可明确监察机关将案卷材料和被调查人分两步向检察院移送,即首先移送案卷材料,检察机关在三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然后再进行人员交接。应制定监察官法,监察法明确“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尽早出台监察官法,有助于加强监察队伍建设,保障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应建立留置场所管理制度,明确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以及有关机关对留置场所的监督方式等,以更好地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构建中国特色监察法学
理论体系
在这份研究成果中,专家们提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法学研究提出了新使命、新问题。这些问题,无法简单套用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学学科的相关理论加以阐释。目前来看,相关学科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研究大都属于“零敲碎打”式的“碎片化”研究,缺乏成熟的、成体系的、能够指导实践的创新理论成果,“言必称西方”现象仍屡见不鲜。为此,亟须搭建专门研究平台,组建专门化研究队伍,通过组织学术研讨、实证调研和项目攻关等形式,组织广大专家学者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尽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法学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