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法治比较借鉴回顾与展望

两岸刑事程序法比较借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院长 卞建林

 

  诉讼模式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最基本特征的总体概括,1963年美国着托卡把刑事诉讼模式分为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比较常见或者形成共识是两个:一个是职权主义,一个是当事人主义。我觉得两岸的刑事诉讼制度或者模式都是职权主义,特别是台湾。

  我主要从3个角度来介绍。

  第一个角度诉讼构造,控辩裁三方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刑事诉讼中三方色彩不是很浓厚,我们看成是追求犯罪、惩治犯罪的活动。经过刑诉法两次修改,一是强化辩方的地位。二是在审判阶段,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联系,使得审判保持中立的地位。

  台湾这方面做得比我们好,我了解的主要是3方面,一方面对于控方而言,落实检察官的实质举证责任,强调指控,检察官举证责任,并举出证明方法。第二对于审方而言,明晰调查职权范围。第三是对辩方而言,强化诉讼的发言权,包括完善强制辩护制度和指定辩护制度,保障辩护一方。

  第二个角度是程序。大陆2014年经过中共中央四中全会专门做出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我们的诉讼制度是纲领性的指导性意见,以侦查为中心,原因是我们的侦查机关非常强势,权力难以得到控制。第二个是我们侦查、起诉、审判三方由于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所以有天然的联系。第三对于检察官控诉和法官审判有先天影响,我们的审判不能真正地通过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任务,所以我们叫作审判形式化、虚化,我们改革就是要实质化,发挥审判在认定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和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上的决定性作用。

  台湾方面源流是以审判为中心,现在进一步优化,落实建构第一审事实审的审判中心,第一是有赖于交付给问制度的完善。二是强调法庭审理的集中化,不间断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裁判自由性的严格证明。

  第三个角度是繁简分流。当今世界的趋势案多人少,都在探讨程序分流的问题,大陆角度提出要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中国大陆立法机关就做出了授权两高(最高法、最高检察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决定。台湾方面主要是建构认罪协商制度,来消解日益繁重的负担,主要内容一是起诉后协商制度,二是主要限于量刑协商,三是审判化的协商,四是判决书制度加以简化,五是对省级的鉴定一定程度的限制,除了法律的另外情形。六是检察官从诉讼构造、程序优化、繁简分流的角度,两岸都吸收和借鉴了各自的优势,特别是规制公权力的行使,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