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交往合作法律问题研究


两岸劳动法、社会法学交流、合作、回顾与展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校党委副书记 叶静漪

 

  我们对已经发表或者出版的著作进行了初步梳理,发现两岸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比较研究早于直接交流的进行与合作。研究者在两岸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还有劳动合同制度、劳务派遣制度、非全日用工、劳动争议处理与解决程序、社会保险制度等等各方面的话题都展开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成果很好。总体而言,我结合两岸比较研究的历史事实和比较研究的发展规律,我们觉得可以将两岸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划分为20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第一个10年和本世纪第二个10年以及未来发展的第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制度引入与介绍阶段。大陆和台湾地区相继出版了全面介绍对劳动法律制度的专著,只是二者在时代背景里有所不同。高校和社会劳动保障、全国总工会,出版了全面比较世界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著作,这些著作成为大陆学者比较学者两岸劳动、社会保障最初成果。

  第二个阶段是立法比较与借鉴阶段。大陆在20052010年有重要的四部法律出台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其中对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务派遣制度的争论比较多,两岸通过研讨会、通过比较发表的论文文章来看,劳动合同制度、劳务、竞业限制条款还有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方面,社会保险、劳动法关系方面都有大量文章在进行比较研究。

  第三阶段是问题导向与合作阶段。近5年我们看到了随着两岸经贸活动的加深,尤其是两岸经贸和人员往来不再是单纯的投资和互访的情况,共同面临两岸劳动和社会交往过程中的问题展开研究方向。

 

 

两岸仲裁与纠纷解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王承杰

 

  回顾两岸仲裁与纠纷的解决,过去可以说富有成效成绩斐然,自从两岸开启经贸方面的合作交流以来,两岸经贸迅猛发展。2017年两岸贸易也达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贸易摩擦和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如何理性地对待两岸经贸交流合作中出现的争端,切实维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共同构架和谐稳定的两岸经贸秩序是广大台商、两岸工商界、法学以及法律实践领域有识之士共同关心的话题。大陆始终高度重视台湾同胞的正当权利,从1988年《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1999年又通过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最高院、最高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两岸经贸中有效解决机制。

  主要包括4方面的内容:第一是WTO范围内的经贸解决。第二是投诉机制,不少地方为此专门成立了台商投资中心,也推动建立了台商权益保护工作部级联席会议等一系列举措,形成了大陆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措施。第三是司法途径。第四是仲裁方式。为了促进仲裁解决方式,大陆分别于1998年和2009年出台了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及补充规定,2015年还正式通过了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以支持仲裁发挥作用。

  下面介绍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项下的两岸投资解决机制。这里的两岸投资争端是一方投资者与相关部门或机构违反两岸投保协议规范义务的情况。这种机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排除了通过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的途径解决了两岸争端的可能性。二是创造性地设立了两岸投资补偿争端调解机制。三是倡导多元化解决两岸投资争端,规定了协商、协调、协助、调解、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5种解决方式。但遗憾的是,两岸投保协议以两岸目前的现状至今还没有得到真实的实施。

  在化解两岸商事纠纷方面,贸仲推进合作,不遗余力。贸仲是最早最大的仲裁机构,去年受理案件将近3000件,涉案标的是718.28亿,是世界国际争端中位列前三甲,两岸纠纷解决方案是实践者,更是合作的深度合作者参与者。1998年聘请台湾4名专家作为仲裁员参加相关的案例,以后我们又开始了系列的合作机制。

  现在的工作一是建机制,2001年与台湾仲裁机构仲裁协议达成了双方联合举办、两地轮流招聘的共识。第二是建队伍。我们相互推荐,吸收两岸的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贸仲有24名台湾专业人士,到现在为止共有48件案例的审理有来自台湾专家参与审理,台湾仲裁协会也吸收了贸仲推荐的18名业界人士。三是开展活动,深度了解双方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增进共识,开展争议解决实践,共处理300多件涉台案件,标的达到15亿元人民币。另外,建平台,2015年我们在福建平潭设立了专门的海峡两岸仲裁中心,这是两岸唯一以处理两岸纠纷的仲裁机构,我们建立了专门的规则,也制定了专门的名册,吸引台湾25名专家作为仲裁员,同时也制定了涉及两岸法律查明规则,也有台湾专家和律师具体从事工作。

 

 

台湾国际私法学与区际私法学之发展

  台湾一共有3部冲突法,第一部冲突法,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191885日,北洋政府时期司法行政部有国际司法讲义,我推估大概是1919年或者1920年的一本书逐条注释,当时《法律适用条例》分727个条文,今年正好是两岸国际私法法文共同的法律适用条例,1918年没有各种法律,没有民法,但在中华大地上产生了一部国际私法,今年正好是国际私法施行100年。这是第一部法律,很可能是亚洲第二部国际私法,是世界上前卫的国际私法,没有民法和很多法律情形之下做出的。

  1947年的时候,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认为上海地区的涉外案件比较多,请了上海高等法院拟了一个版本,大概有260页。

  台湾过去在学校所学的195366日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97年左右台湾成立了涉外民事法律私法研究委员会,经过13年努力,到2010526日新《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公布。


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回顾与展望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教授 黄风

 

  两岸在刑事领域的合作,最初是起源于《金门协议》。在2009年两岸签订了共同打击犯罪和刑事互助协议,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协议。在这个协议签订之后,两岸的刑事合作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果。刑事合作最重要的一个形式是移交逃犯。到2014年年底,大陆方面共遣返台方通缉犯388人,向台警方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台湾居民2989人次,向台方陆续移交了80名病重台湾服刑人员;台湾警方向大陆遣返11名逃犯,向大陆方面通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大陆居民2887人次。两岸审判、检察机关相互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这方面协助的数量更是惊人,大概有4万多起。

  合作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这种刑事合作比较容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政治形势的变化对这种合作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二是两岸在合作问题上,有时候还受一些狭隘观念的限制。两岸移交嫌犯的工作涉及到对方刑事司法的管辖权,并不是简单地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问题。

  三是台湾在刑事司法当中也有大量的跨国犯罪、跨境犯罪的情况,也有需要在境外追逃、追赃或者需要境外调取证据的情况。这方面,目前两岸的合作可能仅限于两岸案件的合作,对于台湾这方面的需求考虑不够。

  应对这些问题,我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两岸应该在“一个中国”的原则上加强合作的政治基础,这种政治基础是相互信任的基础。二是大陆方面应该充分利用资源。大陆和很多国家有密切的司法合作关系,我们有紧急联络官或者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大陆资源、渠道为台湾相关的司法提供帮助。三是两岸在学术交流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应该培养一批有合作意识、有大局观念、有比较法的思维,同时又有相互协调能力的专家学者。

 

 

 

两岸社会融合发展中的法治保障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副院长 彭莉

 

  回顾大陆涉台立法发展的历史,30多年来一直非常注重大陆涉台法治建设工作。可以分3部分来看:一是非常明确地提出用法治保障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的实现。二是从立法层面来看,我们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涉台法规范体系。三是在“九二共识”基础上认真履行两岸承诺。

  今年以来,以法治思维促进两岸融合方面有一个新思维,就是“同等待遇”。“同等待遇”的概念内涵在实践中,但概念首次正式提出是201710月十九大报告中,报告提出逐步为台湾同胞提供“同等待遇”。

  “同等待遇”政策发布以后,引起了海峡两岸高度重视和关注。未来怎么推动“同等待遇”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融合,这是我们法律人非常值得重视的议题。

  我建议,第一以修订《台湾同胞投资条例实施细则》为抓手,第二是以地方涉台法治“先试先行”为突破。

 

 

 

深化两岸交往合作的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

全国台湾研究会副秘书长 严峻

 

  大陆对台的主要工作是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平发展的目标是走向统一、促进统一,这两个方面指向都很清晰。我们长期以来考虑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是政治问题,这个问题有没有可能法治化?所谓法治要符合两个要件,第一个是形式要件,大陆相关法律尤其是成文法,能不能找到。第二个是制度。法律的适用能不能适用台湾同胞?现在大陆专门针对台湾的法律只有两部。

  从属人原则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那谁可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籍法》规定是出生在中国,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如果从法理来讲,基本上是可以适用的。

  还有个问题比较现实,怎么保证法律的执行?这是个复杂的问题。

 

 

两岸关于税捐

征收之程序与救济制度比较

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促进会名誉理事长 李永然

 

  中国大陆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税收征收管理法》,2009年公告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报告》,到今天最少有30年以上的时间,中国大陆税制征管方面不断做一些改进措施。台湾方面税捐征收法经过了多次改变,尤其更重要的是20171228日正式实施“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两岸似乎都已经逐渐重视纳税者的权利。过去谈到纳税就想到纳税者的义务,但纳税者真正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吗?事实上,权利非常重要。

  我们从论文可以看到中国大陆关于纳税义务公告中也揭露了一些权利,但这些权利当中有一些只是一种宣示性,实际操作上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中国共产党在十九届三中全会当中审议通过有关机构改革有关税制机构怎么样做一个适当的调整,这都是希望能够落实实现有关纳税义务者权利的保障。

  2010年台湾地区,税捐征收法增加了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章,这一章规定把纳税义务人的权利透过法律加以揭示。20161219日通过了“纳税者权利保护法”,20171228日正式施行。

  台湾“纳税者权利保护法”主要强调的是5大方面。一是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不加以课税,二是落实正当法律的程序,三是公平合理的课税,四是设置纳税者权利保护的组织,五是强化纳税者的救济保障。 

  还有一个特色是为了保障纳税义务,纳税者权利保护官的设置,以及设置专业法庭,落实专业审理。我们相信这些措施,法律定得再好,最重要的是贵在执行,希望两岸真的是一家亲,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人数至少百万以上,经常也很关心税制问题,我们相信税制是两岸人民所关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