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公诉人 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本报讯(记者薛应军) 为加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日前,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对公诉人举证质证的概念内涵、目标任务、遵循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公诉人详细出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

  《指引》强调,公诉案件开庭前,公诉人应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做好举证质证准备。其中,制作举证质证提纲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照片、录像、复制件、副本等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四)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五)证据形成的原因;(六)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七)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关系;(八)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九)证据是否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有无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全案证据认定的事实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十)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的其他问题。

  《指引》规定,公诉人举证应当遵循全面出示证据,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举证前,要先就举证方式作出说明;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时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以及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详细出示。同时要求,公诉人举证应重点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内容进行,并对应当明确的内容做了相应规定,并对公诉人简化出示的证据、辩护人要求详细出示证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另外,《指引》还对举证的一般方法、各类证据的举证要求、询问出庭作证的证人应遵循的规则、质证的基本要求等进行详细规定。据悉,《指引》自201873日印发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