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
本报讯(记者周頔) 日前,“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研讨会暨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来自中央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律师界及基层司法实务部门的80余位代表出席了会议。
与会专家就“数字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数据权利性质及其归属”“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公共利用”“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商业利用”和“GDPR对我国数字经济的影响及应对”等主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研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在研讨会上表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第127条等明确指出个人信息、数据受法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中包含的法益具有多样性,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益并不明确。现阶段,个人信息权缺乏清晰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印证,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具体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更为可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程啸提出,数据权利是权利的集合,公法和私法对数据权利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从私法角度而言,个人数据保护具有以下三点意义:第一,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的保护利益;第二,通过私权制度构建,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得以发挥;第三,能够有效协调个人、企业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有观点认为,应针对个人信息与数据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认为,是否需要设立新的法律规则以保护个人信息权尚需进一步研究,互联网大数据的应用为个人隐私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应通过普法的方式提高公民风险意识。
中央网信办法规局副处长李民表示,数据性质问题是现阶段的关键问题,应合理界定数据的法律性质。
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的边界在哪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新义表示,个人数据不能等同于个人隐私,应平衡数据自由流动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
针对网络数据的常规报送与临时报送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权认为,数据报送面临报送范围不合理、索要程序不健全、报送数据安全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并提出应科学界定数据权利属性及其归属、合理确定报送范围、明确索要程序、明确政府部门数据安全保障的义务与责任等。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指出,数据权利的控制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个人信息权、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对它的限制和平衡等问题也亟待考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张晓津表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论哪一维度的研究,都要契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