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

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报讯(记者钟安安)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规范》指出,药师是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处方均应当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未经审核通过的处方不得收费和调配。

  据了解,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按照处方审核流程,药师接收待审核处方,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若经审核判定为不合理处方,由药师负责联系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再次进入处方审核流程。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对信息系统筛选出的不合理处方及信息系统不能审核的部分,应当由药师进行人工审核。

  为确保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实做细,《规范》要求建立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审核反馈机制和审核质量改进机制。同时,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