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检方 “讲人情”化解劳务纠纷

为非公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浙江龙游检方

“讲人情”化解劳务纠纷

   “倪检察官,您让我把公司管理上的一些口头约定形成书面制度,我已经全部落实到位了。”

    79日下午,去看守所提审的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副主任倪婉茹,在途经该县城北工业园区时,刚好碰到了不久前所办案子的当事人邹杰(化名)。

    邹杰是龙游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的生产、销售等日常工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游县检察院宣布不起诉。

    实际上,近年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为非公经济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为非公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出了许多有益探索。

劳资纠纷双方互殴

均存在一定过错

  事件起因始于2017912日,龙游某工贸有限公司原员工许永祥(化名)来公司讨要工资,与邹杰发生争吵后互殴。在殴打过程中,两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两人的伤情均构成轻伤。龙游县公安局以邹杰、许永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两人起诉至龙游县检察院。

  倪婉茹阅卷后,认为邹杰与许永祥不存在私人矛盾,也没有个人恩怨。许永祥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就自动离职,而公司一直是当月发上月工资。这就造成公司确实有一个月的工资未支付给许永祥的实际情况。而对于这种自动离职情况,公司以往并没有如何发放工资的具体规定,因此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规定,如果双方能达成和解协议的话,均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相互谅解

检方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讯问后,倪婉茹多次联合双方律师就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对赔偿、工资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相互出具了谅解书。72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慎重作出决定,对邹杰、许永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件顺利办结,但倪婉茹并没有就此打住。她把邹杰留下来,从法律人的角度,把一些针对该公司改进管理的建议,与邹杰沟通和交流:一是招工时双方一定要签订纸质合同,二是在用工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员工离职必须留有一个月交接期,三是对于还在试用期内甚至是入职不满一个月就离职的员工,明确按日计算工资……

处理结果起到普法效果

  距离不起诉决定刚好一个星期,邹杰几乎是立行立改。这让倪婉茹非常欣慰。

  经与邹杰进一步交谈,她了解到,以前公司在管理时,对一些预防惩罚措施仅在口头上告知员工,现在在合同上都进一步予以明确:比如未留一个月交接期就离职的话,公司会按照法律法规发放工资,但要扣除相应的福利作为惩罚;入职半年内即离职的员工,要自己承担一年的工伤保险费用;入职满半年但未满一年离职的员工,公司承担半年的工伤保险费用,剩余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对于入职几天就离职的员工,公司按日计资发放。

“不能办了一个案子

垮了一家公司

  上述案件,只是近年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服务非公经济、努力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

  今年52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还对同创公司及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张某某系同创公司法人代表。20171月,张某某从个体工商户王某某处采购一批二级品塑料ABS原材料。因该产品的二级品在市场上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取得该批货物的进项发票抵扣销项税款,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张某某以支付发票面额8.5%手续费的方式,通过若强公司为同创公司虚开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96736元,其中税额348243.69元。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向龙游县公安局投案,将该笔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并缴纳了足额罚款。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张某某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相应的税款已作进项转出处理并且未造成税款流失,同创公司已缴纳足额罚款,且该公司运营情况一直良好,因此,对同创公司和张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我们的检察官一定要有全局意识,不能就案办案。比如在办理涉及公有或非公经济案件时,我们既要严格依法办案,震慑犯罪,规范社会行为,又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不能办了一个案子,垮了一家公司。”龙游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建华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