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女生跳楼事件”涉及的刑事责任

   620日,甘肃省庆阳市19岁女孩李某某跳楼自杀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625日晚,庆阳警方在媒体通气会上表示,将当时在现场起哄、不听执勤人员劝阻、拒不离开、妨碍执行救援的人员带离现场,对其中2人予以行政拘留,对6名恶意谩骂的网友进行调查。警方还表示,李某某轻生事件的直接诱因还在调查中。626日,庆阳市教育局党委进行专题会议,决定将涉案教师吴某厚调出教育系统、取消其教师资格。一年前,庆阳市教育局党委曾于2017723日作出决定,对吴某厚进行行政处分,由技术7级降为技术8级,并调离岗位。

  据媒体报道,2017226日,李某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公安局报案,称被其班主任吴某厚猥亵,要求查处。经公安局办案部门调查:20169515时许,李某某在上学期间,因突发胃病,被辅导老师安排在宿舍卧床休息。当晚21时许,班主任吴某厚进入该宿舍询问李某某病情时,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20175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猥亵行为对吴某厚处以行政拘留10日,期间,李父认为处罚不当,向当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调阅案卷后认为吴某厚的行为涉嫌犯罪,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810日刑事立案;825日对吴某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1120日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3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某遂到庆阳市检察院申诉。2018518日,庆阳市检察院维持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刑事责任,即涉案教师、围观起哄者和网络谩骂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涉案教师吴某厚的行为属于强制猥亵,这毫无疑问,但是否构成犯罪则另当别论。我国法律对违法行为实行二元制处罚模式,即针对不同的危害程度分别适用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其中,危害程度并不严重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治安处罚;只有危害程度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适用刑事处罚。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罪质与罪量的统一,违法行为只有达到必要罪量程度才成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条文规定看,虽然它没有直接出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等要求,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对猥亵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罚做了规定,只有危害性(情节、后果等)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强制猥亵行为才能构成该罪。根据多家媒体信息看,涉案教师的猥亵行为是“用嘴亲吻其额头、脸部、嘴部等部位”,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至于李某某此后的自杀行为,因时隔两年多,其间的因果联系难以认定,因此也不能认为该猥亵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此外,李某某所述的吴某厚试图进一步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因缺乏必要证据且时过境迁,也难以认定。因此,当地司法机关最终并未追究涉案教师的刑事责任,是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

  其次,围观起哄者的行为难以认定为与自杀相关联的犯罪。在我国,与自杀相关联的犯罪,一般按故意杀人罪处理,但成立这种犯罪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行为人要么是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自杀的意思,要么对他人的自杀行为提供物质或精神上的帮助。本案中,李某某原本就有自杀的意思,且此前已多次实施自杀行为,并非围观起哄者的行为使其产生自杀之意,因而不能认定为教唆自杀。此外,因为围观起哄者既没有对自杀行为提供物质帮助,又很难说提供了精神帮助,所以也不能认定为帮助自杀。因此,无法认定围观起哄者实施了与自杀相关联的犯罪行为。再说,单纯的围观起哄而不去救助,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并不是违法行为。虽然有些国家规定了类似见危不救的犯罪,但我国刑法并无此规定。况且,我国历来有“法不责众”的法律传统。再者,到底选择哪些人追究见危不救的刑事责任,也是一个难题。

  当然,如果围观起哄者妨碍了救援,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可能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比如,围观起哄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消防人员的救援行为,也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从媒体报道来看,围观起哄者的行为仅限于起哄和拒不离开现场,并未以积极的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援行为,不能成立妨害公务罪。

  第三,网络谩骂者的行为属于言语上的侮辱且具有公然性,但因为构成侮辱罪需达到“情节严重”,这种行为也难以认定为犯罪,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予以治安处罚。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