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近三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本报讯(记者王萍 □范雪慧) 日前,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疆近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同时解读今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近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院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711898件,其中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17439件,占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的16.50%。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地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州。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庭长介绍,相较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多为无担保的信用借款,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群体中,或碍于情面或法律意识欠缺,少数借款没有出具相应借据,而多数“借条”或“欠条”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和借款日期,而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诸多合同要件要么缺失要么约定不明,导致“借条”或“欠条”本身难以反映借款事实全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常见的纠纷形式以外,对于配偶一方向他人借款,该借款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新的司法解释对原有的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修正,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仅需要举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务符合当地一般认为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即可。

  同时,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既要避免被高额利息和违约金所诱惑而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牺牲品,又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借条、欠条、转账凭证等),避免在引发诉讼时因没有证据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