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学与法律的交叉点:情感
文学与法律似乎水火不相容。文学作为想象、虚构的产物,被划入“非理性”之列,而注重逻辑推理的法律却被列入“理性”之列。果真如此吗?福柯所说的事件化方法与布尔迪厄的反思性方法对读者启发很大,笔者认为文学与法律是可以对话的,且能相互阐释。
中国先秦时代,文学最初含义是文章和博学。从魏晋时代起,文学含义在实际运用中逐渐变得狭窄和专门起来,“博学”的含义趋淡,而专注予以富有文采的语言的文本。唐宋时期,文学在广义上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语言性符号。晚清以来,文学获得了一种现代含义:文学是一种语言性艺术。由此可见,文学与法律同根同源,时而分家、时而交叉。文学中有法律,法律中有文学。
而情感性几乎成了文学性的同义语,古今中外的文学理论对此皆有很大程度的认同。在我国的第一部文学作品选集《诗三百》中,已有这样的诗句:“心之忧矣,我歌且谣。”西方文论中的情感(心灵)本质论也极为丰富,这一认识几乎贯穿了整个西方文学理论史。
当法律遗弃了爱,正义和法律就如卡夫卡《诉讼》里那个佩戴了翅膀的正义女神一样,成了一尊邪神,它可以变成任何力量的奴仆,制造怨恨、消磨勇气和正直。面对这样的现状,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呼吁:要使法律重新学会爱。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就是情感的体现,也是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一句话,人文关怀就是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就是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2007年1月1日,下放多年的死刑复核权被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则是伴随着“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在死刑案件当中,可总结为八个字: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少杀慎杀”是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
刘少一的中篇小说《神算》主要讲述的是派出所长段长松与吴瞎子的故事。吴瞎子在神仙湾算命颇有名气,他甚至知晓派出所所长最近有烦心事,因为他是盗牛案件的参与者。当所长从他身边经过时,他不经意地给所长丢下一句话。所长明白了吴瞎子话中有话,当晚找到吴瞎子的家,想请他“算一卦”,结果扑了个空。所长倒是亲眼看到了吴瞎子的生活境遇,他决定不动声色地帮他一把。第二天,他来到张寡妇家了解情况,才知吴瞎子交不起房租,只能租住在阴暗潮湿的地下室。所长希望吴瞎子能从地下室搬到地面楼层,房租他来想办法。他要求张寡妇不加收吴瞎子的房租,这笔损失他来想办法补上。所长的一个同学在当地税务所任所长,他请求税务所所长将张寡妇的税收适当减免一点,这样就可以弥补那笔房租损失。派出所长段长松暗中帮了吴瞎子,还让张寡妇不要告诉吴瞎子。
所长段长松从电话记录中获悉,吴瞎子可能参与盗牛案件。后来顺藤摸瓜,基本上坐实了。所长最终没有对吴瞎子采取强制措施。从文本中可以找到根源:第一是吴瞎子是一个残疾人;第二是吴瞎子的儿子也卷入到这起盗牛案件中;第三才是主要的原因,因为他协助警察办案有功;第四,吴瞎子以后可以发展为警察的线人……
综上,派出所长段长松对吴瞎子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合情、合理、合法。
人民警察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谋幸福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保一方平安、维护一方稳定。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站在群众立场上想问题、办事情,牢记“民本警务”的思想。《神算》中的人民警察设身处地为吴瞎子着想,对吴瞎子实行人性化执法,感动吴瞎子,也感动读者。
文学具有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价值,从而推动社会物质文明之进程。这种价值可以体现为对人的道德感和羞耻感的培养。单就文学的教育作用而言,则是对一种健康而高尚的人格塑造。狄德罗认为,好的文艺应当使一个坏人在戏院里对自己所犯过的罪行表示愤慨,对他的罪行的受害者感到同情,对自己这样人格的人感到厌恶。从而使他倾向于不那么作恶了。这比被一个严厉而生硬的说教者痛斥一顿来得更有效。这也正是文学的可贵之处——以情动人,也是文学的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作用的独特之地。
法律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是市场机制下国家权力调节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具体到执行法律时,若缺少了情感这一味药,则成了机械式的执法。当代哲学家马萨·努斯鲍姆提倡法官要成为诗人。当然,仅仅靠诗并不足以弥补法律中越来越深的裂缝。但是,法学家有必要借助来自文学的力量来充实内心,在精细操作法律的同时,融入伟大的博爱情感和人文关怀,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