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海事法院出台16条意见 助力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
□本社记者 孙英哲 戴朋文
□通讯员 薛稳山
为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保障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实验区建设,青岛海事法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出台了16条实施意见,为山东半岛地区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保驾护航。
意见要求法院全体干警充分认识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明确新旧动能转换是涉及经济社会各领域、多方面的重大系统性工程;明确建设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是党中央交给山东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山东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和必须面对的重大挑战。
全体干警要明确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创新引领、加强产权保护、加强海洋保护五项原则,并将上述原则贯穿海事司法工作始终。
青岛海事法院作为办理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执行案件的专门法院,管辖山东沿海全部海岸线及其延伸海域,涉及7个地级市和所有港口,是全省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换最直接、最对口的司法服务保障机构。2018年年初,中共山东省委“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动员大会之后,青岛海事法院积极响应省委、省府号召,深入调查研究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切入点、着力点,制定出助力海洋经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16条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青岛海事法院将充分运用海事海商审判、海事行政审判和海事执行等一系列司法手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强化对海洋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引导功能,保护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依法限制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产能扩张,依法禁止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进入市场,推动形成提质增效、规范有序、公平透明、充满活力的交易秩序和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为辖区青岛、烟台发挥“核心引领”作用,为促进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海洋经济改革发展示范区、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依法保护海洋新产业方面,做到公正高效审理涉及船舶建造、买卖、租赁、修理,海洋工程装备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为全省打造国家海洋高端装备制造基地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妥善审理涉及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渔船修造及租赁等海商合同纠纷,船舶航行作业、污染损害海上养殖物、养殖捕捞设施等海事侵权纠纷,为东营、滨州、潍坊、烟台建设黄河三角洲国家生态渔业基地、为全省高水平建设“海上粮仓”“国家海洋牧场示范区”,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妥善审理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促进海水淡化装备制造业和海水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为青岛打造国家级海水淡化装备制造基地、建成国家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提供司法支持。
在依法保护海洋新业态方面,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港口建设工程、航道疏浚、港口仓储物流等海事海商案件,制裁涉海非法融资、信用证诈骗等金融违法行为,促进海洋高效物流、海洋特色金融等新业态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审理邮轮、游艇、远洋工船的建造、买卖、修理、承包、租用纠纷,坚持质量和效率、效果并重审理海上旅客运输与人身伤亡纠纷,邮轮、游艇、远洋工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船舶碰撞或者船员人身伤亡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海洋文化体验经济、海洋母港经济等新业态发展壮大。
在依法保护海洋新技术方面,高度重视涉及海洋与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深海钻井平台、可燃冰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洋科学考察等与海洋科技成果运用相关案件的审理,加大对科技成果权益的保护力度,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近海生态环境演变过程与保护、海洋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探测评价等领域的基础研究,为青岛蓝谷建设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引领全国海洋新技术发展潮流,为创建全国“智慧海洋”建设示范区、建设全国性海洋新能源基地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在依法保护海洋新模式方面,公正高效审理涉及电子数据采信问题的海事海商与海事行政纠纷,完善电子提单、电子合同、电子邮件、网页等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和采信标准,加大对网络信息、电子数据的采信力度,促进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商业模式在海洋领域的全面运用,推动传统海洋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智慧海洋等新兴产业加快提升发展规模。
在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严格执行本院制定的《关于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保障生态山东美丽山东建设的意见》,妥善审理和执行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加大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妥善审理海洋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加大对海洋环保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力度,支持和监督海洋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为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执法环境。
在依法限制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产能扩张方面,区分新旧动能,采取灵活有效的海事司法措施,着力保护“四新”经济发展,限制落后产能发展。对新动能,审慎采取扣押船舶、查封生产原材料、冻结企业基本账户等海事保全措施,给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确保企业维持基本生产经营。对旧动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促进传统产业由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转变,由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变,由高成本、高能耗、低收益向低成本、低能耗、高收益转变。
在依法禁止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进入市场不断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方面,通过及时扣押拍卖船舶、发出海事强制令等措施,发挥海事司法在促进海洋经济要素流转中的优势,依法加大对资不抵债、重组无望的“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促使企业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向新动能流转,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强制执行过程中,在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导致的经营困难但仍有一定价值的企业,灵活采取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促进企业经营转型,鼓励企业资产重组。
意见提出积极探索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化解新旧动能转换相关纠纷的整体合力,并常态长效化加强与涉海行政机关、海事仲裁机构、涉海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将服务关口前移,探索创建符合新旧动能转换需求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机制。与此同时,加强海事司法需求动态研判,提升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密切关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进程,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立足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紧紧围绕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开展前瞻性、预判性调研,了解涉海行政机关、港航企业、人民群众对海事司法的新需求和期待。运用海事审判大数据,及时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可能产生的海事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积极做好海事司法应对准备,为党委政府决策或涉海主管部门科学管理提出司法建议,立足海事审判法定职能积极参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
意见还在提升海事审判质效、海事司法人才培养、国际海事司法交流、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系统的阐述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