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契约之沿革

□沈玮玮 钟琰(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西周之际契约的萌芽

  古代契约大概萌芽于伏羲、神农、黄帝和尧舜时,当时确实有类似契约的“信物”存在——“符契”,被广泛用于发号施令、调兵遣将,也有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证明。“符契”一般是用木、竹、金、石等制作的,制作时首先要在材料上先刻画以符号,再一分为二,称“别”。关系双方各执其一,就是“别契券”。要确认契约存在,双方将所持一半的“符契”相合,如果一致就证明契约真实有效。

  西周契约分为两类,一是“邦国契”,这是帝王与诸侯之间的契约,或用于诸侯间的盟誓。这种契约在西周青铜器的铭文中可以见到,例如西周末年,郑桓公与商人的盟约及战国后期秦昭王与般楯蛮的盟约。由于西周前期还是土地公有制度,所以,民间的契约也主要是用于动产交易,经常被提起的是“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所谓质剂就是买卖契约的名字,所谓大市就是买卖奴婢、牛马之类,而小市就是买卖兵器、奇珍异宝之类。此时,不仅有契约,还有管理契约的官员,叫“质人”。这一类契约因用于民间,于是被称为“万民约”。到了西周后期,土地也允许买卖了,所以西周铭文中就有土地买卖的记录,这种买卖土地的契约被称之为“大约剂”。同时,西周时还出现了另一类契约“傅别”,即借贷契约。将借贷事项详细记载于竹帛等器物上,一分为二,当事人各执一半,若发生争执,则“听称债以傅别”,需要使用“傅别”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汉唐时期契约的发展

  西汉市场交易频繁,契约被大量使用。现存最早且真正意义上可以实际使用的契约是一件汉代的土地买卖契约:“(前缺)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还)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这件契约指明了该地位于“长乐里”,是乐奴的地,价值“钱九百”,立契时钱已交付。而且约定如果土地面积不足,还要根据不足的亩数退还价金。不仅如此,还有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等几位见证人在场,并以带有“盟誓”色彩的“共饮酒”形式作证。虽然文辞简约,但包含了立契双方的身份、姓名、交易价格,甚至还有责任担保,基本上是汉代契约格式的通例。

  随着造纸术的进一步发展,书写更加便利,契约文书的大规模使用成为可能。东晋初年开始出现了“红契”,即由官府盖印征税的正式契约,为的是扩大税源。东晋创立了“税契”制度,即征收一般商品交易税,称“输估”,所有买卖奴婢、车马、田宅都要订立书面契约,按照4%缴纳契税。不过,民间有很多避税的办法,往往只订立契约,不缴纳税赋,这样就没有官印,相对于有官印的红契,称“白契”。

  唐代以来,官府对契约有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唐初实行均田制,对土地买卖有着严格的限制。出卖土地必须先报官审批,经过批准后依法“立券”,即订立书面契约,契税更是少不了的。经过报官、立券、税契几个步骤后,整个买卖才算完成。除了土地,奴婢、宅舍、马牛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均需要立券和纳税,《唐律疏议》甚至专门规定了买卖成立但不报官立券的,处以“笞三十”的刑罚。另外,汉唐契约的规范化已初步显现,“样文”契约开始出现,即当今的“格式合同”。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就有大量的“分家遗嘱样文”“分家书样文”“放妻书样文”等。

宋代以后契约的成熟

  宋代以后国家逐渐放开了对一般商品交易的管制,市场空前活跃,农村地区出现了不少草市、墟市,以经纪为业的牙行大量涌现。两宋将契约称为“干照”,田地交易不仅要现立契约,而且还必须有前一次物权转移的契约,即“上手干照”。民间典卖土地的契约要经官印押,并向官府纳税,经官印押的契约称“红契”,是买卖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明。不过,此时国家对契约的管制不只限于盖印这么简单了,北宋已开始推行“官版契纸”,即由官府统一印制“标准格式”契约,并强制推行,只有使用“官版契纸”才有效力。凡自己手写的契约则称“草契”,若想生效还必须在后面粘贴上官版契纸。如土地、房宅的买卖,双方议定价钱后,要在三日内到官府申购定贴,按要求填写完备,交到县衙审核,通过后三日内再购买正式契约誊抄。官版契纸并非免费提供,其出售当时还有一个专门的称谓——“请印纸”,如此这般,官府除了征收契税,又多了一项契纸的收入。官版契纸开始是由县衙自行印刷,但常有县吏私自出卖盖好印章的空白契纸,造成税收流失,南宋初年就改由州来统一印行,并对私自出卖契纸的官吏立法严惩,而且还要求契纸使用厚纸,立千字文为号印造,防止下级官吏上下其手,中饱私囊。元代官版契纸出现了新的变化:官版契纸分为两联,正契叫作契本,存根部分叫作契根,且在初期契纸统一由中央户部印制发行。明代同样使用官版契纸,大概是因各地契纸交易中出现了不少滥收费的现象,朱元璋才为此还专门下令:契本一纸,仅允许收工本费四十文铜钱,不允许多取,违者治罪。

  清代专门规制官版契纸的法令称“契纸契根之法”,即由中央布政司统一刊印官契纸,预钤布政司印信后,编号发至各州县使用。官契纸分契纸联和契根联,契纸联由州县官吏填写土地买卖内容,收缴契税,加钤州县官印后发给买方收执,买卖双方不须另外书写文契。契根联则为官府存查、呈验之用。雍正时期,由于官吏、市牙等利用税契损公肥私,曾一度下令禁止“契纸契根之法”。但毕竟这是个财源保障,时隔不久,到乾隆元年官版契纸又开始恢复使用,而且还发展出官契、买契、新契纸、地契官纸、绝卖文契等新的种类。民国继续沿用官颁契纸,当时山东国税厅印行的契纸,每张价格高达洋一圆,外加注册费一角。比起成本,这价格几乎翻了百倍。发行契纸就成了契税之外的另一项重要财政收入。

  宋代之后,除了契纸之外,还出现了契尾。契尾就是在缴纳契税之后,由官府发给纳税凭证,须粘在契约之后表明已经完税。契尾在南宋开始出现,元代之后使用就比较频繁。明代的契尾又称“税尾”或者“税票”,一般是由各州府拟定式样,颁发所属各县印行,再返回州府编号、盖印,最后才发给各县使用。内容包括契税的缘由,税率的变动,钱主的姓名和住址、产业范围和数量、业主姓名和住址,可以说事无巨细。而且还有“鸳鸯式契尾”,即把契尾分为大尾和坐尾两联,大尾发给税户,坐尾留存官府备查。清代契尾亦由布政司编号,发给地方州县,粘附在契约上,写明钱银数。乾隆十四年(1749),鉴于当时县吏在契尾中弄虚作假,偷漏契税,故将契尾进行了改革,把大尾分为前后两个半幅,前半幅仍旧详细写明立约人姓名、买卖土地或房舍数目、价值和税银;后半幅则在空白处预先盖上官印,立契缴税时再将契价、税银数目填写在盖印之处。之后,前后半幅居中裁开交立契人收执,后半幅汇总交由布政司备查。这意味着明清特别重视契尾的法律作用,尤其是田土、车马等大件物品的交易,更是要求必须粘连契尾,否则违法。于是,一份符合官府要求的契约往往由三到四份文书粘连而成,包括印纸、白契底、契尾。如果是涉及物品多次转卖的契约,还要再粘连上手契,乃至上上手契,文书就更多,有的甚至可以达七八件,最多甚至超过十件,长达一丈多。民国之初便改革了这一冗长的契尾,用“印单”作为缴纳契税的证明,且印单不必粘在契约之后。1913年民国政府开始实施印花税,涉及土地交易及其他商品的契约除了缴纳契税外,还需按契价比率缴纳印花税。不粘连印花税票的契约便无法律效力。

  民间使用契约则有了新的变化,单契的出现就是典型。事实上,古代契约多为“单契”,即由一方书写,另一方收执。在买卖交易中,一般是由买方收执的。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又逐渐发展出了“一式两份”的合同契,立契双方各执一份,立契时契纸正中书写“合同”二字,居中裁开,双方各执一半,这就与当下经常使用的合同十分类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