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伤情两种结论 鉴定专家出庭激辩 上海普陀法院邀请“专家助审”止纷争

  伤残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和民事赔偿数额,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参考依据。那如果在一起案件中,就同一伤残事实出现意见完全不同的两份鉴定结果时,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聚焦在伤者是否构成十级伤残?  20151128,被告小梁在驾驶小客车的工作途中逆向行驶,造成驾驶自行车的小周左脚受伤。小周前往沪上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小周左足弓组织受伤三分之一以上,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小周将小梁所在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4万余元。被告方认为:小周提交的伤情鉴定报告中,未按照规定对受伤部位进行摄片,应该重新鉴定。普陀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沪上另一家鉴定机构,重点就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随后鉴定结果显示,小周左足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并未达到伤残程度。  到底哪份鉴定结果会被法院采纳呢?法庭上,普陀法院邀请双方的鉴定专家出庭质证,两家鉴定机构的专家对各自的鉴定结果进行了演示,并就法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说明。

  甲专家认为:正常人的脚底呈拱起,称为足弓,模式简化后呈三角锥形,足弓包括横弓、内侧纵弓、外侧纵弓。原告受伤部位在横弓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受伤的3块骨头是横弓的最高点,而致原告受伤后横弓完全塌陷,基础损伤严重。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肉眼观察原告左足肿胀、足底塌陷,双足对照比较显示左足塌陷程度高。且经原告治疗后伤处摄片显示仍发现足弓塌陷。鉴定人认为原告损伤基础基本都在横弓,根据其损伤及肉眼可见的塌陷情况,术后摄片也显示足弓塌陷,能够确定原告的横弓完全破坏,据此鉴定中心确认原告足弓破坏1/3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乙专家给出了不同的解答,认为伤残等级的评定,先要结合原发损伤部位,及后续的损害后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司鉴院的鉴定过程中,严格遵循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和《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中的规范要求,对足弓破坏的认定进行双侧足弓对照摄片。当一侧足部损伤时与健侧比对,并结合正常参考值,判定伤侧足弓破坏程度。虽然在相关检验规范中并未明确记载达到足弓破坏程度的伤侧与健侧足弓的比较差值,但依据业内共识与该院进行了数十年的足弓损伤鉴定经验,伤侧足弓和健侧足弓比较差值大约在10%左右可以考虑为足弓破坏。通过角度的计算比对,鉴定结果认为小周在伤前就存在双足扁平足的情况,而非本次致损后所引起的足弓破坏。

  经两家鉴定机构的充分论证和演示说明,法院综合参考两家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是否采用影像摄片的鉴定手段以及伤者原本就存在扁平足的客观情况,最终作出判决,认为被鉴定人小周左足部等处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伤残程度,故对于原告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表示,伤残鉴定是对伤者医疗终结及损伤后遗症相对稳定时进行的检验、评定,就伤情是否对其生活、起居、包括工作是否有影响而作出的综合评定,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而一份规范科学的鉴定意见对法院审理中的事实认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依据的是在2007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基础上制定的相应规范。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相应规范有所滞后,行业标准也缺乏统一规范。应尽快统一并完善司法鉴定标准,运用好科学技术手段,更好地助力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