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无罪释放的企业家

    张文中被最高法改判无罪之后,不禁让人想起过去有其类似经历的企业家们。

□本社记者 赵春艳 综合整理

  从20世纪80年代的“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三次入狱又无罪释放的大起大落,到“共青赛龙”创始人代小权逃税案当庭释放,再到江苏企业家周余强职务侵占罪服刑5年后改判无罪……那些围绕企业家的案件及其背后故事依然广受大众关注。

三次入狱后无罪释放的年广久

  “傻子瓜子”的创始人年广久1937年出生于安徽芜湖。因为很小的时候就失去了父亲,所以儿时的年广久为了生计,曾摆过小摊,学会了街头叫卖。

  新中国成立后,年广久还是在街头摆小摊,当时的社会背景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小商小贩的日子并不好过, 1963年年广久因“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关了6个月左右出狱。后来为了维持生活,年广久又炒起了瓜子。

  没想到刚过两三年,1966年年广久又被冠上“牛鬼蛇神”的罪名。关了20多天后,年广久又被放了出来。

  据媒体报道,“文革”期间,大家都在关心“国家大事”,而年广九却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他的瓜子事业。“1976年的时候就赚了100万元。”年广久对媒体说,“那时的100万元能抵得上现在的1个亿啊!”

  年广久的小作坊很快发展到100多人的“大工厂”,红极一时。在改革开放初期,100多人的私人企业绝对是个异类,风言风语纷至沓来。“资本家、剥削者”的帽子逐渐扣在了年广久的头上,各种汇报审查接踵而至。

  1987年年底,芜湖市公安机关对年广久经济问题开始立案侦查,并因涉嫌贪污罪将其羁押。由于贪污罪的证据不足,三年后的19915月,芜湖市中院一审判决年广久犯有“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由于年广久的“市场经济”模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当时正值邓小平南巡。邓小平说:“农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个‘傻子瓜子’问题。当时许多人不舒服,说他赚了一百万,主张动他。我说不能动,一动人们就会说政策变了,得不偿失。”

  年广久认为,这不是为他一个人讲话,为在那个时代的更多的改革家讲话。19923月,年广久被宣告无罪释放。

  年广久的三次入狱,其罪名分别为“投机倒把罪”“牛鬼蛇神”“流氓罪”;三次被邓小平点名(《邓小平文选》收录了其中两次),分别为1980年,1984年,1992年,这刚好是改革开放的三个重要转折点。有人认为,年广久命运的起承转合被认为暗合着我国个私经济的发展进程。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已经于1997年刑法大修时废除,而“牛鬼蛇神”更是因为特殊时期,称呼早已不见。

入狱5

最终被判无罪的周余强

    2001年,时任江苏正太集团职工的周余强,跟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周余强每年向集团公司上缴承包金,集团公司包赢不亏,不承担承包经营风险,由周余强对外自行承接合同,自行承担企业亏损风险,自行承担公司人员工资、奖金的发放。

    2001年至2003年,三年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周余强缴纳了承包金100万元。但是,让他没想到的是,到了2005年,在承包合同结束两年后,他被要求接受调查。

    据执法机关出示的证据,在周余强承包合同期间,有三笔资金可疑,涉嫌职务侵占。一笔是3980元的差旅费,周余强将妻子和儿子的外出游玩费用在工程公司账上报支;第二笔是周余强非法将工程公司的10万元取走后,又以个人名义投资至工程公司;第三笔则是周余强使用非法从公司取得的款项24.5万元,购置了一辆轿车,并以其妻子李爱珍的名义登记。

    200611月,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一审,宣判周余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11个月。周余强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周余强在监狱里度过了5年。他的妻子不停地向江苏省高院和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201054日,江苏省检察院下发了一份《刑事抗诉书》,就周余强职务侵占罪一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抗诉,要求改判周余强无罪。

  江苏省检察院的抗诉书表述,周余强和正太集团公司签署的承包合同,系“死”承包合同,即定额上缴,自负盈亏。尽管“死”承包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但可以据此判断承包经营形式下相关财产的利益归属。在承包人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前提下,承包经营所形成的财产收益,就应当归承包人所有,“承包人占有这部分财产,即使手段不合法,也只是侵害了发包方的知情权,没有侵害发包方的财产权益,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201111月,江苏省高院做出裁定,撤销了姜堰、泰州两级法院的原审裁定和判决,案件交由泰州中院重审。201212月,该案在泰州市中院重审,经过控辩双方的讨论一致认为周余强无罪,但判决书一直拖延无果。

  直到201457日,泰州中院对周余强一案进行再审,当庭认定周余强不构成犯罪,然而法院仍未当庭宣判。同年520日,泰州市中院再次开庭,并做出判决, 宣告周余强无罪。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曾表示,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办理的案件有纠错的功能,像周余强案子这样,检察机关直接做出无罪抗诉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比较少见。这说明了检察机关“有错必纠”的执法理念。

当庭释放的代小权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赛龙通讯有限公司(简称共青赛龙)是一家手机代工企业,是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

  作为共青城招商引资项目,共青赛龙于20106月签约入驻,201096日正式投产。2013年,由于当年共青赛龙的核心客户摩托罗拉被谷歌收购,订单缺失,该公司的业绩遭遇滑铁卢。

  各种纠纷债务纠缠于共青赛龙随后展开了资产重组。这个过程中,共青赛龙法定代表人代小权和共青城市政府方面谈判始终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然而,时至20151月,代小权却因涉嫌“逃税”被刑事拘留;20175月,又因逃税罪被一审法院判刑2年。2018211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撤销了之前的一审有罪判决,宣判上诉单位赛龙公司、上诉人代小权无罪。代小权当庭释放。

    根据江西省九江市中院官网发布的消息称,原公诉机关指控赛龙公司2011年至2013年逃避纳税税款分别为1052626.7元、1405603.27元、933090元。九江中院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专业人员出庭的解答意见,认为赛龙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逃避缴纳税款占同期应纳税额的比例未达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10%以上,不构成逃税罪,代小权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不构成逃税罪,遂作出上述无罪判决。

    代小权的律师回忆称,上述江西省国税局专业人员给出的解释,对代小权方很有利,对案件的无罪认定也起到了推动作用。解释主要认定了进出口关税的增值税为缴纳税,而在一审中,该部分税额被忽略。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此前获得的一份共青城开发开放区管委会与赛龙深圳公司签署的《投资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填写协议签署时间)显示,赛龙在共青城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两高政策外,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提留成部分,由甲方从专项资金中给予80%的奖励扶持,之后5年减半扶持,高管人员2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其他媒体的报道称,此条款在代小权案的一审中,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事由应由法定,‘非因法定事由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条款均是无效条款’。”

     九江中院对代小权的无罪判决,不仅洗清了代小权的罪名,也提振了其他企业家依法经营和自身权益保护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