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补偿式处罚”点赞

    在湘江用电鱼竿非法捕鱼17.48公斤,不但受到了刑罚的惩戒,还被法院判决在自己电鱼的区域放生600公斤鱼种。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两名电鱼者破坏了湘江水域生态环境,责令行为人登报道歉并投放鱼种修复环境。

  本来只是一起很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当地法院做出的最终判决,却让网友和公众看到了亮点所在。本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但最终因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作案工具,同时还被法院认定他们非法电鱼的行为破坏了湘江水域的生态环境,所以判决他们在自己非法电鱼的区域放生600公斤鱼种,以此来修复该水域的生态环境。

  类似这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破坏的案件,近年来并不鲜见,而按照以往的法院判决“惯例”,根据犯罪嫌疑人违法的情节、程度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程度,或者给予刑事处罚,或者是刑事处罚外加经济处罚等,但是却极少要求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的行为做出生态补偿。

  而这种情况现在正得到改变,有人放火烧山,造成大量林木被毁,他除了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会被法院判决要求在被自己烧毁的林地补种树苗,并且保证成活率,以恢复绿化和生态;有人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会被法院要求以巡山护林、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来为自己“赎罪”。新闻中的这起案件也是同样的道理,当事人不但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购买和放生鱼苗,恢复自然生态。

  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这种法律实践的变化,不但体现了司法理念上的与时俱进,更加重要的是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生态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理念的增强。这实际上就是以司法实践来推动生态保护,从法律层面来增强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理念,同时对那些缺乏生态保护意识,破坏生态环境的人给予惩戒与处罚。这种“生态补偿式处罚”和原来的处罚相比,有明显的优势。原来的司法判决,虽然也让犯罪嫌疑人为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比如拘留、坐牢、罚款等等,但是这种处罚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却没有起到直接作用,也就意味着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还是处于被破坏的状态,得不到及时的恢复,或者是恢复的过程极为缓慢。

  但是有了现在的“生态补偿式处罚”,情况变得大为不同。火烧山林的要种树绿化;捕捉野生动物的要搜索捕猎夹、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电鱼的要放生鱼苗……这些处罚既容易落实,同时也对自然生态产生了直接的保护作用,这才是“生态补偿式处罚”最具价值和意义的地方,也是相比于传统的处罚方式开放和进步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