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法院 成功执行陈年“骨头案”

  本报讯(记者张林音 通讯员毛雨佳 吴青良) 201212月,海口市龙华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某司与被执行人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生效判决:冯某偿还某司25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4月申请执行。龙华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查,除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宝马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龙华法院于20135月裁定查封该车。由于被执行人将该车交付案外人梁某使用,当时未能扣押该车。

  该执行案件自立案至今超过5年,先后经过5名执行法官主办,龙华法院数次组织查扣,期间梁某有纠集不明身份人员阻拦法院扣押、强行冲卡逃避交警查扣等拒执情形,致使该车数次扣押未果。申请人亦数次申诉和信访至省市两级法院、市政法委等部门。该案先后作为中央巡视组交办案件、海南省高院督办案件。

  现承办法官于20184月接办该案件后,多方查阅相关执行案卷及诉讼案卷后发现,梁某于2014710在龙华法院查扣过程中承诺,给其1个月时间处理与被执行人的纠纷,如处理不好则在2014810日将车开至龙华法院处理。但梁某至本次执行前都未将该车开至龙华法院处理。梁某于2016年曾就涉案车辆向龙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车的执行,解除车辆查封。龙华法院经过异议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梁某随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市区法院两审后作出生效判决亦驳回其诉请。承办法官将该案材料汇总后,积极呈报领导讨论制定具体执行方案,并向申请人释明该案的执行情况,取得申请人的充分理解,其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由于车辆作为动产具有流动性较大的特点,不利于查控,需要公安部门配合发挥联动机制方能高效查扣。龙华法院除数次向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送达协助查扣函,还多次与申请人沟通,通知申请人如发现该车辆立即向龙华法院报告,龙华法院将组织人员采取扣押措施。借本次集中执行,本案作为集中执行的案件呈报。2018518日下午16时许,经查该车停放在琼山区府城镇某村中。鉴于该车驾驶人员多次阻拦执行及冲卡等拒执行为,本次执行由海口中院陈文平院长和龙华法院钟文渊院长坐镇指挥中心连线,迅速安排组织警力,龙华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王晓副院长亲自带队,组织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干警、人大代表、陪执员等迅速赶赴现场,并积极联系当地警方派员协助。时至傍晚,执行队伍在琼山区府城镇某村民宅中扣押涉案车辆。在扣押该车过程中,经村民协助联系到梁某,经承办法官现场告知其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同时其过往的拒执行为可能涉嫌拒执罪等后果,要求其积极配合法院扣押该车。梁某经释法后主动现身,交出车辆钥匙配合法院执行。龙华法院随后将涉案车辆扣押回院内,等待下一步的财产处置。

  本案执行难度大,执行风险高,协助义务人员多次暴力拒执导致该案历时多年未能执结,是陈年的“骨头案”。本次执行积极响应了海口中院关于开展集中执行行动,深入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号召,龙华法院执行干警在海口市区两级法院领导的指挥下,迎难而上、行动迅速,组织多方人员进行扣押,终顺利攻克这起“骨头案”,向全社会彰显执行的声威,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