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工作立法任重道远
拆迁工作立法任重道远
是否统一立法还需探讨
拆迁这一被广泛关注的社会话题,经过多年治理的确有所好转,但依然面临一些问题。所以,一些专家呼吁,要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中的拆迁争议问题,还是要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改革。
□本社记者 王涵
如今,距离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过去7年之久了。
这7年来,除了最高院出台过有关司法解释之外,立法机关对于拆迁这类法律问题没有进一步动作。
从实际的应用效果来看,拆迁这一被广泛关注的社会话题,经过多年治理的确有所好转,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诸如,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进行了规定,而对于集体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至今还没有相关法律出台,这也使得农民房屋的强制拆迁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可依。
对此,有许多专家呼吁,要尽可能减少甚至消除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中的拆迁争议问题,还是要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改革,要终结二元征收立法体制,要出台一部统一的不动产征收法。
我国拆迁立法进入攻坚期
谈起我国的拆迁立法进程还应该从1991年说起。
彼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城市的建筑需求逐渐加大,城市改造拆迁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
当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随后,1994年我国又出台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也拉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化的序幕,各地开发商也逐渐成为中国各地建设的主力军。
但是,当时的法律也暴露出一个重要问题,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公益与商业拆迁的区别,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如果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拆迁,政府可以实施强拆。这样的规定在那些年里引发了大量争议,也使得各地强拆与对抗强拆的事件层出不穷。
问题一直持续到2007年,那一年我国的《物权法》出台,其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为了配合我国的物权确权工作,当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正式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此,国务院在当年专门召开常务会议,要求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条例当年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展开了激烈讨论,甚至导致有关这部条例的修改一直持续了三年,直至2010年才通过,2011年正式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强拆告别了历史舞台。可以说,这的确是我国拆迁立法工作里程碑式的进步。
征收农民的房屋尚无专门立法
虽然城市拆迁问题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得以解决,但并不意味着拆迁问题在我国已经不再是难题。
城市房屋拆迁征收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规范,的确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无论是在立项、程序、公示还是补偿标准等方面,都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
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在我国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问题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缺乏专门的依据,只能还是以1994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并没有与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同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告诉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是由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方式,把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授权给国务院,而由其出台了相关办法,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问题,如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思路,也不排除按照类似的方法出台一部有关条例予以规范。
常年从事拆迁法务工作的律师杨在明表示:“目前的法律规定导致农村拆迁无法可依,也就使得大量农村拆迁矛盾的发生,甚至流血冲突的事件也不少见,因此,有必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制度进行系统上的规制与设计,这也是十分紧迫的一个问题。”
“此前,附着与被附着的土地与房屋的关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一直是处于被忽视的状态。而客观上,征收也好,拆迁也罢,实际上都是为了取得房屋附着的土地。对这一点的忽略,将直接导致征收的方向偏差——补偿出现只补偿或者重点补偿房屋的市值,而土地的市值、溢价等得不到补偿,从而出现‘越拆越穷’的现象。”杨在明说。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多次表示,集体土地征收立法非常必要。“目前,大家注意力都集中在国有土地征收条例上,但城市可用的土地越来越少,地方政府现在大部分的征地和拆迁都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于该领域立法比较薄弱,没有一系列的程序保障,其立法必要性远高于城市拆迁立法。”
马怀德进一步表示说:“集体土地更应保护。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的,但农村集体土地不同。把不是你的东西变成你的东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条件、补偿标准,都应当比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更严格。”
不动产征收法还有多远?
除了呼吁出台有关集体土地管理办法外,一些专家还认为,在我国出台一部统一的不动产征收法也十分有必要。
他们认为,目前,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实行的二元立法模式,并不利于土地征收工作的统一管理,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无法涵盖所有的土地征收行为,这也使得出台一部不动产征收法很有必要。
对此,专家们的主要依据在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只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给出了规定,而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基本属于“空白”,主要是由效力层级很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是一般规范性文件规定。
因此,专家们表示,应当推出一部统一的法律即土地征收法,而不是现行的采用二元立法体制,将国有与集体土地区别开来,采用不同的办法。如果不这样做,一是会造成很多矛盾,二是也有人身歧视之嫌。
对此,沈岿表示,“目前,拆迁条例只涉及城市拆迁,而征收补偿法还应包括农村建设用地的征收,这样的做法目前符合我国的国情,如果用一刀切的方式会使得问题更加复杂,立法应是一个审慎的过程,现在还不到统一立法的时候。
“要制定一部不动产征收的法律,不仅解决征收的条件、范围等问题,还要解决程序问题,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能够更好地保证私权利受到保障,因此,我国目前还有大量的问题要解决,现在看来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但是,尽管困难非常大,我们还是要尽可能努力,把我们的思路提炼清晰,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推动法治发展,尽可能减少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中的拆迁悲剧。”